第1題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依法查證中,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限制出國,移民署對該外國人有何執行之權限? A. 應禁止其出國 B. 予以收容 C. 處以怠金 D. 得禁止其出國
參考解答
- 答案:D. 得禁止其出國
解析: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其出國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條文用「得」,表示移民署有裁量權,並非應一律禁止;此亦非收容或怠金之情形。限制出國與收容、怠金之性質及要件不同,故選D,A、B、C均不符。
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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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因其他案件依法查證中,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限制出國,移民署對該外國人有何執行之權限? A. 應禁止其出國 B. 予以收容 C. 處以怠金 D. 得禁止其出國
解析: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其出國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條文用「得」,表示移民署有裁量權,並非應一律禁止;此亦非收容或怠金之情形。限制出國與收容、怠金之性質及要件不同,故選D,A、B、C均不符。
航空器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A. 交通部 B. 內政部 C. 內政部移民署 D. 立法院
解析:航空器搭載的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涉及外國人入境停留與人流管理,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其過夜住宿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故選 B。A「交通部」主管航空運輸與民航事務,不是入出國管理的主管機關;C「內政部移民署」是內政部所屬執行機關,可訂定作業規定,但本題問的是法規命令的訂定機關;D「立法院」制定法律,不訂定此類辦法。
被收容人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依下列何方式提出救濟? A. 收容異議程序 B. 收容訴願程序 C. 收容抗告程序 D. 收容申訴程序
解析: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暫予收容設有「收容異議」的特別救濟程序。受收容人得於收容期間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由移民署審查並作成異議決定;如仍不服,再循行政爭訟救濟。這與一般訴願、抗告或申訴不同。本題問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的救濟方式,應選A。
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對外國人入出境權利之限制不可較本國人嚴格 B. 無戶籍國民申請在我國依親居留,以具備我國國籍為前提要件 C.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 D. 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為憲法第10 條所保障
解析: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惟非絕對,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故 C、D 敘述正確。無戶籍國民仍具我國國籍,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自以具備我國國籍為前提,B 亦正確。外國人原則上並無入境我國之權利,國家對外國人入出境之限制本得較本國人嚴格,A 稱「不可較本國人嚴格」,與此原則相反,為錯誤敘述。
下列何者非屬於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得暫予收容之原因? A.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社會秩序之虞 B. 受外國政府通緝 C.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D.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符合得暫予收容之人,認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或團體、機構等為具保。得為具保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慈善團體 B. 外籍仲介人員 C. 其本國辦事處之人員 D. 設有戶籍國民
解析: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對於符合得暫予收容情形的外國人,移民署認為以不暫予收容為宜者,得命其覓尋具保人。得為具保者,以設有戶籍的國民、慈善團體、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辦事處的人員等為限,目的在藉由具保人督促受收容人遵期到案、離境。外籍仲介人員並非法律所列得為具保的主體,縱使與當事人有業務往來,也不具備具保資格,故選B。
內政部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採遠距審理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下列何者訂定? A. 行政院定之 B. 司法院定之 C. 內政部定之 D. 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解析:收容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受收容人得向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理時得採遠距審理。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涉及內政部移民署(隸屬行政院)與各級法院(隸屬司法院)的權責,故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相關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若僅由行政院或司法院一方訂定,均不足以規範跨院事項;內政部只是行政院所屬機關,無權單獨訂定,故選D。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內政部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A. 職務協助 B. 行政協助 C. 協力義務 D. 委託協助
解析:行政機關之間為執行職務而相互提供協助,稱為職務協助或行政協助,屬於機關對機關的關係;私人對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所負的配合義務,則稱為協力義務。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於內政部移民署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由於義務人是私法上的機船長與運輸業者,性質上屬於人民的協力義務。委託協助是指機關將權限委託私人行使,與本題情形不同,故選C。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屬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A. 平等原則 B. 誠信原則 C. 比例原則 D. 明確性原則
解析:暫時留置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無論發動或存續都受比例原則拘束。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原則;其中必要性原則要求: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且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需之程度。題旨「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正是要求留置不得超過其實際需要,屬於必要性原則的體現,因此歸類為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處理差別待遇的正當性;誠信原則涉及信賴保護;明確性原則要求法規具體明確,三者均與本題無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主要立法目的,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 B.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就業之規範 C. 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衍生之法律事件 D. 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
解析:兩岸條例第1條揭示立法目的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兩岸人民往來,並處理往來衍生之法律事件。A、C、D均屬該條明定之目的;B所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就業之規範,僅為條例部分內容,並非主要立法目的。就業事項雖有個別條文規範,但不能與整體立法目的混為一談,故選B。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何時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A. 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一日以前 B. 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前 C. 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一日以前 D. 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
解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立法目的在於兩岸長期分治下,人民因難以知悉他方生死而另行婚居,不宜以重婚、通姦相繩。故選D,其餘日期均非條文所定之基準日。
臺灣地區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及審查會審查許可;該審查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及下列何者組成之? A. 交通部 B. 法務部調查局 C. 內政部警政署 D. 法務部
解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及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業務之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由審查會審查許可;該審查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故除國安局、陸委會外,尚須會同法務部,答案D。調查局、警政署屬執行機關,交通部與此無關。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下列何種居留? A. 永久居留 B. 依親居留 C. 長期居留 D. 依親定居
解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始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二年得申請定居。故入境後第一步為依親居留,答案B。永久居留係外國人制度,依親定居亦非本條用語。
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如欲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須符合下列何種條件? A.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三年 B.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C. 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三年 D. 在臺灣地區居留滿十年
解析: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始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此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所設「設籍滿十年」之限制相當。僅居留而未設籍,或設籍未滿十年者,均不得登記參選。故選B;A、C、D所述之年限或「居留」要件均不符規定。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A. 大陸委員會 B. 外交部 C. 內政部 D. 內政部移民署
解析: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授權訂定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明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實際受理、審查與核發则由內政部移民署執行。大陸委員會雖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主管機關,外交部主管護照與簽證業務,移民署則為執行機關,均非本辦法所定之主管機關。故選C。
香港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規定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保證人,下列何者不具該保證人之資格? A. 有正當職業之公民 B. 其三親等姻親 C. 其配偶 D. 其二親等內血親
解析: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港澳居民申請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保證人;得為保證人者,除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外,其親屬限於申請人之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姻親之親等較遠,已超出得為保證人之親屬範圍,故不具資格,答案為B。A、C、D均在得為保證人之列。保證人須在臺設有戶籍,以確保能協助查察申請人之生活情形。
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為下列何者? A. 居留證 B. 入境證 C. 簽證 D. 護照
解析:護照是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居留及通關之身分證明文件,也是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依護照條例由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核發。居留證是核給在臺居留外國人之證件,簽證是核給外國人入境的許可,入境證亦非發給我國國民之旅行文件,三者均不符本題所稱文件。故選D。
有關我國護照效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三年為限 B.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C. 一般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 D. 外交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
解析:依護照條例第11條,護照效期為: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均五年;普通護照十年,但未滿十四歲之國民為五年。因此A所稱「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三年為限」與現行法不符,為錯誤敘述,本題應選A。B所述效期屆滿不得延期,須重新申請換發,正確;C一般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正確;D外交護照以五年為限,亦正確。早期法制曾將外交、公務護照定為三年,現已延長為五年,準備時須注意新舊法之差異。
依規定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B.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C.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D.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解析:護照條例所定「應」申請換發的情形,包括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A)、持照人相貌變更致與護照照片不符(C)、護照污損不堪使用(D)等,這些情形會使護照記載內容或外觀與持照人現況不一致,必須換發。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B)則屬於「得」申請換發,也就是允許持照人提前換發以因應入境國效期要求,並非法律強制「應」換發的情形,故選 B。判斷關鍵在於區分「應」與「得」。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由何方式代替之? A. 按指印 B. 蓋章 C. 劃十字 D. 授權他人代簽
解析:護照條例要求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用意在於確認持照人身分、建立可供比對的簽名字樣,避免冒用。若持照人因不識字、身體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簽名,條例明定得以「按指印」代替,故選 A。B「蓋章」、C「劃十字」都不是法定替代方式;D「授權他人代簽」更違反親自簽名的本旨,會使護照的真實性與人別同一性產生疑義。此題測驗的是「親自簽名原則」及其法定例外。
護照用照片不得使用合成照片,並應符合下列何者之規定? A. 國際觀光運輸規範 B. 國際民航組織規範 C. 國際防制組織犯罪規範 D. 國際人權規範
解析:護照是供國際旅行使用的身分證明文件,照片規格必須讓各國機場、證照查驗人員與自動通關系統都能正確辨識,因此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明定照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規範,包括尺寸、背景、五官清晰、不得使用合成照片或修改等。故選 B。A「國際觀光運輸規範」偏重觀光運輸業務,C「國際防制組織犯罪規範」屬犯罪防制領域,D「國際人權規範」與照片規格無關,三者均非護照照片的技術依據。
外交部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及下列何種因素決定之? A. 國際人流控管 B. 防制犯罪 C. 國際發展趨勢 D. 國家利益
解析: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交部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三項因素:申請人個別情形、申請人所屬國家與我國的關係,以及國家利益。准駁簽證屬高度屬人性之裁量,最終仍須回歸「國家利益」作整體衡量,故選 D。A「國際人流控管」、B「防制犯罪」、C「國際發展趨勢」雖可能出現在政策討論中,但都不是條文明定的審酌因素;尤其防制犯罪只是國家利益的一環,不能取代條文用語。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之立法目的,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維護國家利益 B. 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 C. 增進國際交流 D. 行使國家主權
解析: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立法目的,在於「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因此 A「維護國家利益」、B「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D「行使國家主權」都是條文明定的目的。C「增進國際交流」雖是簽證實務的附帶效果,但條文並未把它列為立法目的,本題問「不包括」,故選 C。作答時應以條文列舉的三項目的為準,不要以政策效果取代法條文字。
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定居簽證 B. 居留簽證 C. 禮遇簽證 D. 外交簽證
解析: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4條將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及普通簽證;普通簽證再分為停留簽證與居留簽證。選項B居留、C禮遇、D外交均屬法定種類,A「定居簽證」則非該條例所定簽證種類;外國人來臺定居係另依相關許可程序辦理,故選A。
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其來我國,應適用下列何種簽證? A. 外交簽證 B. 居留簽證 C. 公務簽證 D. 禮遇簽證
解析: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禮遇簽證係核發給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的外國人士及其眷屬,以示禮遇。外交簽證適用外交人員,公務簽證適用執行公務者,居留簽證則供擬在臺居留的外國人。題幹情形最符合禮遇簽證,故選D;此類簽證重在身分與來臺目的。
有關人民入出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須申請許可 B. 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C. 內政部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D.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解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明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故A稱「須申請許可」係錯誤。B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應先經服務機關核准;C移民署於查驗時得蒐集、利用入出國紀錄;D入出國應經查驗,均符合規定。本題問錯誤者,選A。
內政部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涉嫌重大犯罪 B.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虞 C. 涉及外患罪重大嫌疑 D. 參加暴力組織或其活動
解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列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之情形,包含參加暴力組織或其活動、涉及內亂罪或外患罪重大嫌疑、涉嫌重大犯罪等。所謂「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虞」並不在列舉事由內,故本題應選B。其餘A、C、D均屬條文所列之重大犯罪、外患或暴力組織情形。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之許可經撤銷者,內政部移民署對該無戶籍國民,應為下列何種處置? A. 處行政刑罰 B. 逕予以收容 C. 強制其出國 D. 限令其出國
解析: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內政部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須經限令而未遵期出國,方得逕行強制出國。故本題處置為限令出國,選D。A的行政刑罰無此規定;B收容並非當然效果;C強制出國之要件尚未成就。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關於海峽兩岸人民之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臺灣地區之規定 B. 依大陸地區之規定 C. 依與雙方關係最密切地區之規定 D. 依行為地之規定
解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的結婚或兩願離婚,其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則依臺灣地區之法律。本題問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要件,故應依行為地,選D。A、B各偏一方,C的「關係最密切」並非本條連結原則。
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如何處理之? A. 依臺灣地區之規定 B. 依大陸地區之規定 C. 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 D. 依母設籍地區之規定
解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明定,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此以子女設籍地為連結因素,避免因父或母身分不同而割裂適用。A、B逕依臺灣或大陸地區規定,均忽略子女設籍地;D僅以母設籍地為準,也與條文不符,故選C。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多少元? A. 二百萬元 B. 三百萬元 C. 五百萬元 D. 六百萬元
解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其依法繼承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於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或國庫。因此本題應選 A,三百萬、五百萬、六百萬均非條文所定上限。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 條之1 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關於處罰額度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B.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C.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D. 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解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出境。本題問的是處罰額度,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故選 D。A 的上限五萬元、B 的三千元至三萬元、C 的五千元至二萬元,均與條文所定額度不符。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 條之3 規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其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B. 如完全不適用,似無法保障兩岸民眾之權益,故理論上,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C.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未有明文規定,但主管機關業已於民國110 年10 月1 日,提出修法之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同意,根據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俾利保障兩岸民眾之權益 D. 有關於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須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條文之詳細規定,原則上,部分章節適用,部分章節不適用,無法一概而論
解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明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此為立法者基於兩岸事務特殊性所為的明文排除。因此本題應選 A。B 以權益保障為由主張仍應適用,屬政策評論而非現行法;C 所述修法草案內容與日期無從確認;D 主張部分章節適用、部分不適用,均與條文「不適用」的明文不符。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有關法院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以保障其聽審權利 B. 但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C. 但顯有應諭知免刑判決之情形者,應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D. 但顯有正當理由,且當事人能提供相關佐證,證明其無法來臺出庭之情形者,不待其親自到庭,可透由視訊方式,逕行判決
解析: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原則上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B 所述「顯有應諭知無罪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符合但書意旨。C 將「得」誤為「應」,且僅列免刑,錯誤;D 以視訊方式逕行判決,於法無據;A 僅述原則,未及但書,非完整正確答案。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下列選項,何者不符合「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定義? A. 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B. 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C. 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 D. 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行為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如何清理之? A. 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B. 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一年以上,始予清理 C. 應每半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D. 應每半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一年以上,始予清理
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受理民眾之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如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應如何進行補正之? A.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B.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一個月 C.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一個月 D.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解析:依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及定居案件的相關作業規定,申請資料不符或欠缺時,申請人應於書面通知送達的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如果該資料須向國外申請,或是屬於國外申請案件,因往返耗時,補正期間放寬為三個月。本題考的是「十五日加上三個月」的組合,選項 D 正確;A、B 的三十日與 C 的一個月都不符規定。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有關於「一定金額」,係指新臺幣多少金額? A. 600 萬 B. 1000 萬 C. 1500 萬 D. 3000 萬
解析: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若以「投資」為由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其投資金額門檻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才符合申請居留的條件。選項 B 的「1000 萬」正好符合這項法定金額;至於 600 萬、1500 萬、3000 萬,都不是本條所定的門檻。因此本題應選 B。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以「非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下列何者,並非其應具備之情形? A. 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六百萬元 B.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C.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 D. 其他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情形
解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除須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外,尚須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認定方式包括最近一年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取得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國內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以及其他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之情形。A 將不動產門檻誤植為六百萬元,故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年齡達到幾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A. 12 B. 14 C. 16 D. 18
解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5條規定,年齡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以供查驗,故選 B。未滿十四歲者因年齡尚小、辨識與保管證件能力有限,不在隨身攜帶義務之範圍。A 十二歲、C 十六歲、D 十八歲均與法定年齡門檻不符,屬常見的數字混淆陷阱。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認有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收容替代處分之相關條件與要求,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所謂之「定期」,該外國人應於每隔多少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向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其生活動態? A. 7 B. 10 C. 15 D. 30
解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規定收容替代處分,移民署認以不暫予收容為宜者,得命外國人覓尋保證人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定期至移民署指定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等一款或數款事項。此種定期報告,係指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向專勤隊報告,使移民署得以掌握行蹤、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故選 C。A 七日、B 十日間隔過密,D 三十日則過長,均非法定之期距。
關於海峽兩岸政府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之法令規定,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 條之3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B.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政治影響性之協議。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C. 立法院依據負責協議機關之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D.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三十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述相關之機構,或其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有關於此,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 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四分之一 B. 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三分之二 C. 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D. 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三分之一
解析:兩岸條例第4條規定,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大陸委員會並得委託該等機構,或委託設立目的在處理兩岸事務、以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之民間團體辦理。此一捐助比例要件在於確保受託團體具備公共性與可監督性,故選 C。A 的四分之一、D 的三分之一均屬比例過低,B 的三分之二則屬過高,皆非條文所定要件。
關於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D.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解析:本題考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刑事責任。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就此設有獨立處罰,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 A 正確。B 將罰金上限誤為一百萬元;C、D 則將有期徒刑上限誤為三年,均與法定刑不符,且三年之敘述使處罰過輕。作答時須注意「有期徒刑五年」與「罰金五十萬元」兩項數字必須同時正確,缺一即非正解。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 B. 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C. 應先向教育部申報,並於三十日之內,再向大陸委員會報備,屆期未報備者,以未經申報論 D.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各級學校業已與大陸地區學校進行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且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
解析:本題考兩岸條例有關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合作行為之申報程序。依規定,學校應先向教育部申報,自教育部受理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行為;教育部逾期未決定者,視為同意,故 A、B 均正確。條例僅要求向教育部申報,並未另設「應於三十日內向大陸委員會報備,屆期未報備即以未經申報論」之規定,C 屬無中生有。D 所述者為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進行且持續之合作行為,應自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補行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亦屬正確。故錯誤者為 C。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國防機關(構)之「志願役士兵」? A. 5 B. 10 C. 15 D. 20
解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始得擔任國防機關(構)的志願役士兵。此期間較一般公教人員的十年更長,係因國防事務涉及國家安全與忠誠查核。故選D,A、B、C均不足二十年。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資格(條件),得不予許可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 曾未經許可入境 B. 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 C. 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三個月以上 D. 現(曾)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解析: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港澳居民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須達六個月以上,才列為得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事由。選項C稱三個月以上,門檻過低,與規定不符。A、B、D分別為未經許可入境、冒用身分或持用偽變造證件、危害國家利益等情形,均屬得拒絕許可的事由。
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其停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B.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當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C. 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D. 得申請延期二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解析: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港澳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以入境次日為起算日,是因為入境當日通常已接近尾聲,故不計入。如需延期,應依規定申請;延期次數與期間均有一定限制,並非當然可延期二次或達六個月。故選A;B誤以入境當日起算,C、D所述延期次數或期間與規定不合。
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符合一定之情形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資格(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一年以上 B.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C.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 D.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
解析: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港澳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的情形,包括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設有戶籍者;且親屬關係如因收養而發生,其收養關係應存續二年以上,以防杜藉收養規避居留審查。選項A將存續期間寫成「一年以上」,與規定不符,是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其餘選項所述的特殊貢獻、特殊領域工程技術成就、專業技術能力及各專業領域特殊成就,均屬該辦法所定得申請居留的情形。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關於加頁之次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1 B. 2 C. 3 D. 得加頁使用,係主管機關之權限,由其行使行政裁量權,以符合當事人最佳利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