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題

被收容人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依下列何方式提出救濟?

題目

被收容人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依下列何方式提出救濟? A. 收容異議程序 B. 收容訴願程序 C. 收容抗告程序 D. 收容申訴程序

官方答案

  • 答案:A. 收容異議程序

解析

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暫予收容設有「收容異議」的特別救濟程序。受收容人得於收容期間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由移民署審查並作成異議決定;如仍不服,再循行政爭訟救濟。這與一般訴願、抗告或申訴不同。本題問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的救濟方式,應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