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1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

題目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多少元? A. 二百萬元 B. 三百萬元 C. 五百萬元 D. 六百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A. 二百萬元

解析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其依法繼承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於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或國庫。因此本題應選 A,三百萬、五百萬、六百萬均非條文所定上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