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6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符合得暫予收容之人,認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或團體、機構等為具保。得為具保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符合得暫予收容之人,認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或團體、機構等為具保。得為具保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慈善團體 B. 外籍仲介人員 C. 其本國辦事處之人員 D. 設有戶籍國民

官方答案

  • 答案:B. 外籍仲介人員

解析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對於符合得暫予收容情形的外國人,移民署認為以不暫予收容為宜者,得命其覓尋具保人。得為具保者,以設有戶籍的國民、慈善團體、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辦事處的人員等為限,目的在藉由具保人督促受收容人遵期到案、離境。外籍仲介人員並非法律所列得為具保的主體,縱使與當事人有業務往來,也不具備具保資格,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