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3題
下列何種情形應為變更登記?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應為變更登記? A.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無效時 B. 搬家至同一鄉內之其他處所時 C.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D. 新家住址漏未登記段、弄者
官方答案
- 答案:B. 搬家至同一鄉內之其他處所時
解析
戶籍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登記;因遷徙而變更者,應為遷徙登記。搬家至同一鄉內其他處所,戶籍住址發生變更,應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此為遷徙登記的一種。A自始無效應為撤銷登記;C喪失國籍應為廢止登記;D新住址漏未登記段、弄,屬登載脫漏,應為更正登記。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