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外國人,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甲以配偶身分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其配偶死亡後二年內再婚者,亦得申請歸化
B. 毋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C. 仍應具有相當之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D. 原則上仍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4條對我國國民配偶設有放寬:不受5年居留、年齡能力及財產條件限制,但仍須具備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常識,故B、C錯誤。配偶死亡後,外國人須於2年內未再婚,才仍得申請歸化,A寫「再婚」錯誤。歸化原則上應於許可後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故D正確。
關於子女申請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被生父認領時,得申請改姓
B. 父母受兩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得申請改姓
C. 被撤銷認領時,得申請改姓。惟該子女未成年者,不得改姓
D.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得申請改姓
參考解答
解析:姓名條例明定「被認領」為得申請改姓之事由,故子女被生父認領時得申請改姓,A正確。父母受刑之宣告、與通緝犯姓名相同,均非改姓事由;其中與通緝犯同名係改名事由。撤銷認領亦不在改姓事由之列,且未成年與否並非本題關鍵,C、D均錯。
關於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外國人配偶申請歸化時,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B.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須每年合計有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C. 申請歸化之外國人,其行為能力之認定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
D. 外國人之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申請歸化時,毋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參考解答
- 答案:B.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須每年合計有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解析:國籍法規定,有殊勳於中華民國的外國人,雖不具備一般歸化所定的居留期間、年齡、品行、財產及語言等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因此殊勳者不受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限制,B所述錯誤。A所述與現行規定相符:國民配偶歸化仍須品行端正、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刑事案件紀錄;C依國籍法,行為能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認定;D配偶歸化也不以具備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為要件。
下列何者申請喪失國籍,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A.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
B. 退伍軍人
C. 行政機關之約聘人員
D. 為民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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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A. 歸化者
B.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
C. 撤銷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D.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未取得外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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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國籍法明定歸化者屬中華民國國籍;經許可回復國籍者,亦重行取得我國國籍。撤銷喪失國籍之許可,會使原喪失國籍的效力溯及消滅,該人自始仍具我國國籍。至於依國籍法申請並經許可喪失國籍者,自許可時起即喪失我國國籍;若尚未取得外國國籍,僅成為無國籍人,法律上雖另設回復國籍之途徑,但在未回復前並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故選D。
關於回復我國國籍者之擔任公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自回復國籍日起1 年後,得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B. 自回復國籍日起2 年後,得擔任立法委員
C. 自回復國籍日起3 年後,得擔任縣議員
D. 自回復國籍日起10 年後,得擔任總統
參考解答
關於外國人申請歸化所需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何種居留原因得列入計算?
A. 因職業災害須接受治療
B.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技術性之工作
C. 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
D. 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施行細則就歸化所需合法居留期間的計算,明定若干期間不列入計算,包括因職業災害須接受治療、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喪失原國籍而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並等待回復原國籍等情形。這些期間雖然形式上當事人在我國停留,但並非以一般居留目的生活,因此排除。經勞動部許可在我國從事技術性工作,屬於就業服務法上的合法居留事由,其居留期間得計入歸化所需的合法居留期間。故選B,A、C、D均屬不列入計算的情形。
下列離婚登記之情形,何者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A. 經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
B. 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
C. 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者
D. 經公證人公證之協議離婚
參考解答
解析: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登記原則上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只有在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或法院和解離婚成立的情形,為免一方不願配合,例外允許由當事人之一方單獨申請。A、B、C都屬於經法院介入而解消婚姻,得由一方申請登記。D所稱經公證人公證之協議離婚,性質仍為兩願離婚;公證僅在證明離婚協議書真正,以及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並未改變其須由夫妻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的要求,故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下列何種情形應為遷入登記?
A. 在同一鄉內變更住址3 個月以上
B. 由他鎮遷入2 個月以上
C.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入境3 個月以上
D. 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持入國證明文件入境2 個月以上
參考解答
- 答案:C.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入境3 個月以上
解析:戶籍法第17條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亦應為遷入登記。C符合後者。A屬同一鄉內變更住址,應辦住址變更登記;B僅2個月,未達3個月門檻。
有關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死亡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 日內為之
B. 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出生後60 日內為之
C.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D. 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不應受理
參考解答
- 答案:D. 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不應受理
解析:戶籍法規定,死亡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出生後60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逾期申請時,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僅得依法處以罰鍰,不得拒絕受理。故D「不應受理」的敘述錯誤。
某甲為中華民國人民,於某船舶生下某乙,無法確定其出生地,下列何者非屬確認其出生地之依據?
A. 以該船舶之註冊地
B. 以該船舶之停泊地
C. 以該船舶之國籍登記地
D. 以該船舶之船籍港所在地
參考解答
解析:依戶籍法施行細則,在船舶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出生地時,以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船籍港、註冊地、國籍登記地都與船舶的登記歸屬有關,可作為認定線索;停泊地只是船舶臨時停靠的地點,會隨航程變動,不是認定出生地的依據。故選B。
下列何者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A. 國民身分證之全面換領
B. 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
C. 戶籍謄本之申請
D. 申請閱覽戶籍資料
參考解答
下列何種情形應為變更登記?
A.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無效時
B. 搬家至同一鄉內之其他處所時
C.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D. 新家住址漏未登記段、弄者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登記;因遷徙而變更者,應為遷徙登記。搬家至同一鄉內其他處所,戶籍住址發生變更,應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此為遷徙登記的一種。A自始無效應為撤銷登記;C喪失國籍應為廢止登記;D新住址漏未登記段、弄,屬登載脫漏,應為更正登記。故選B。
下列何者並非戶籍法規定之身分登記?
A. 監護登記
B.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C. 出生地登記
D. 死亡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第4條將身分登記列舉為出生、認領、收養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及死亡宣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等登記。出生地登記不在身分登記之列;出生地是辦理出生登記時登載的事項。監護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死亡登記均屬身分登記,故選C。
有關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B. 得僅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
C. 得與其傳統姓名並列登記
D. 得與其漢人姓名並列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依姓名條例第4條,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故羅馬拼音得與傳統姓名並列(C),亦得與漢人姓名並列(D)。其拼寫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A)。所謂並列,須有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同時存在,不得僅單獨列出羅馬拼音作為姓名,B稱「得僅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與並列登記之意旨不符,為錯誤敘述。
歸化我國之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B. 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區隔
C. 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但以3 次為限
D. 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C. 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但以3 次為限
解析:依姓名條例第3條,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依同條例施行細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區隔,且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故A、B、D均正確。已取用中文姓名者雖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惟次數設有上限,並非3次,C之敘述與規定不合,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下列何者得不使用本名?
A. 抵押權設定登記
B. 學歷證書
C. 廚師執照
D. 出版書籍
參考解答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著作得不使用本名,因此出版書籍時可使用筆名,D正確。抵押權設定登記、學歷證書及廚師執照,均屬依法令應使用本名之登記或證件,原則上不得以筆名、別名替代,以確保身分同一性,A、B、C均非得不使用本名之情形。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有關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故意犯罪而被提起公訴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 年止
B.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 年止
C. 因過失犯罪而被提起公訴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 年止
D. 因過失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 年止
參考解答
- 答案:B.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 年止
解析:姓名條例限制更改姓名者,限於因故意犯罪之情形。被提起公訴者,限制期間係自起訴日起至判決確定日止;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且未獲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才自判決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故A期間終點寫錯,C、D誤將過失犯罪納入,均不可採。
有關臺灣原住民姓名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
B. 已回復其傳統姓名者,得再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C. 申請回復傳統姓名,須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
D. 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申請回復傳統姓名,須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原住民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已回復者亦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並以一次為限,故A、B、D均屬正確。回復傳統姓名只須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無須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C之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關於本國國民之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中華民國國民,得以外交部發給護照之姓名為本名
B.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應以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登記者,為其姓名
C.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D. 中華民國國民更改姓名者,一人以2 次為限,並應於成年後始得修改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回復其喪失國籍時之中文姓名,故C正確。本名原則上以戶籍登記者為準,護照姓名並非當然成為本名,A錯;原住民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並非以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為準,B錯;改名以二次為限,且僅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須俟成年,D錯。
關於夫妻之一方申請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離婚者,應於離婚登記生效2 年內,回復本姓
B. 再婚者,不得申請冠姓
C. 配偶之一方為外國人者,不得申請冠姓
D. 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 次為限
參考解答
- 答案:D. 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 次為限
解析:夫妻之一方得申請冠姓,配偶為外國人者從其約定;回復本姓則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離婚、婚姻撤銷或配偶死亡時得申請回復,法律未規定應於二年內為之,故A錯。再婚後仍得就新婚姻申請冠姓,B錯;配偶為外國人並非不得冠姓,C錯。
某甲從小居住在臺北市,同時具有我國與A 國國籍,關於甲之行為能力有無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中華民國法
B. A 國法
C. 中華民國法與A 國法
D. 中華民國法或A 國法
參考解答
解析: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雖同時具有我國與A國國籍,但從小居住在臺北市,生活重心及關係最切者為我國,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這不是兩國法併用,也不是由法院任選一國法,B、C、D均不正確。
我國人甲男與法國人乙女在臺灣結婚定居於臺北。乙失蹤下落不明,甲欲於我國法院聲請為乙之死亡宣告,應如何適用法律?
A. 死亡宣告之要件依法國法,死亡宣告之效力依我國法
B. 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皆依我國法
C. 死亡宣告之要件依我國法,死亡宣告之效力依法國法
D. 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皆依法國法
參考解答
A 國人甲男與B 國人乙女為夫妻,在我國有共同住所。關於乙婚後是否應變更姓氏,應適用何國法律?
A. 適用A 國法
B. 適用B 國法
C. 適用我國法
D. 選擇適用A 國法或B 國法
參考解答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的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的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時,依與婚姻關係最切地的法律。夫妻婚後是否變更姓氏,涉及夫妻身分上的效力,應依前述選法規則處理。甲為A國人、乙為B國人,二人無共同本國法,但在中華民國有共同住所,故應適用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選C。
法國人甲男20 歲,日本人乙女18 歲,在我國旅遊時相遇,一見鍾情並締結婚約。我國法院應如何決定甲乙之婚約是否成立?
A. 適用法國法
B. 適用日本法
C. 適用我國法
D. 甲男適用法國法、乙女適用日本法
參考解答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婚約的成立要件採分別適用說,即依當事人各自的本國法判斷其訂婚能力與要件,而非統一適用訂婚地法或一方之本國法。甲為法國人,其得否訂婚應依法國法判斷,甲二十歲已具備法國法成年要件;乙為日本人,應依日本法判斷,乙十八歲亦已成年。故我國法院應就甲適用法國法、就乙適用日本法,分別認定後再綜合判斷婚約是否成立,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