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題
關於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外國人配偶申請歸化時,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B.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須每年合計有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C. 申請歸化之外國人,其行為能力之認定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 D. 外國人之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申請歸化時,毋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官方答案
- 答案:B.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須每年合計有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解析
國籍法規定,有殊勳於中華民國的外國人,雖不具備一般歸化所定的居留期間、年齡、品行、財產及語言等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因此殊勳者不受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限制,B所述錯誤。A所述與現行規定相符:國民配偶歸化仍須品行端正、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刑事案件紀錄;C依國籍法,行為能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認定;D配偶歸化也不以具備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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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