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原則上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准予繼續居留?
題目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原則上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准予繼續居留? A.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B. 於居留期間內居留住址變更 C. 外國人對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施以家庭暴力 D.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收養子女監護權
官方答案
- 答案:A.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原則上應廢止居留許可,但為保障勞工權益,因工作許可失效而正在進行勞資爭議處理期間者,得准予繼續居留。A所述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並進行爭訟,屬此類保障情形。B僅住址變更,不影響居留原因消失之認定;C對配偶施暴非屬得繼續居留之保護事由;D法條限於離婚後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收養子女不在該款文義內。故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