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2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依法得對外國人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提起收容異議之人?

題目

下列何者不屬於依法得對外國人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提起收容異議之人? A. 受收容人之兄弟 B. 受收容人之父親 C. 受收容人之子女 D. 受收容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之人員

官方答案

  • 答案:D. 受收容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之人員

解析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提出收容異議者,限於受收容人本人,以及與受收容人有特定關係之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及受委任律師等。A 兄弟屬二親等旁系血親,B 父親、C 子女均屬直系血親,均在得提起之列。D 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人員並非前述法定關係人,僅得依國際慣例進行領事探視或提供協助,不得代為提起收容異議,故選 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