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5題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項戶籍登記,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題目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項戶籍登記,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A. 認領登記 B. 初設戶籍登記 C. 出生登記 D.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
官方答案
- 答案:A. 認領登記
解析
戶籍法第48條規定,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監護、輔助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登記,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此類登記涉及身分關係之創設或確認,須由本人親自為之。對照其他選項:出生登記依同法第30條,得由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申請;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依第35條得由一方單獨申請;初設戶籍登記亦不在前述列舉之限制範圍內。故本題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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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