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當事人得申請改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與上個月轉學入校之學弟同姓名
B. 乙居住並設籍於某社區,與上個月剛遷入設籍之樓上鄰居同姓名
C. 丙與上個月發布通緝之槍擊要犯同姓名
D. 丁因上個月被生父認領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居住並設籍於某社區,與上個月剛遷入設籍之樓上鄰居同姓名
解析: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列舉得申請改名之事由。第3款須「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B 之樓上鄰居僅於上個月遷入設籍,未滿六個月,不符要件,故為錯誤。A 屬第1款「同時在同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該款並無期間限制;C 屬第4款「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D 屬第5款「被認領」,三者均得申請改名。故選 B。
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A. 甲為47歲女性,時任直轄市議員
B. 乙為20歲男性,時任私人運動教練,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
C. 丙為30歲男性,自13歲起遷至紐西蘭,僑居國外之牙醫,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
D. 丁為32歲女性,時任法官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為30歲男性,自13歲起遷至紐西蘭,僑居國外之牙醫,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
解析:國籍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現役軍人、役齡男子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者、現任公職者,不得許可喪失國籍;同條第2項並規定,第1項第2款於僑居國外者不適用。A直轄市議員、D法官均為公職,B為20歲役齡男子且未服兵役,均不得許可。C自13歲起僑居紐西蘭,屬僑居國外,縱未服兵役,內政部仍得許可。
外國人何時取得我國國籍?
A. 領取國民身分證後
B. 初設戶籍登記後
C. 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定居後
D. 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後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依歸化相關條文申請歸化,經內政部許可者,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也就是說,取得國籍的法律時點在「內政部許可歸化」這個行政處分生效之時。後續向移民署辦理定居、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領取國民身分證,都只是取得國籍後的身分登記與證件核發程序,並非取得國籍的要件。因此A、B、C都是把行政作業程序誤認為權利生效時點,只有D正確。
有關國籍法所定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如逾期居留期間達幾日者,即視為居留期間中斷?
A. 30日
B. 20日
C. 15日
D. 10日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有關歸化計算「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期間」之規定,逾期居留期間如達一定日數即視為居留期間中斷。依相關規定,逾期居留達30日以上者,即視為居留期間中斷,故以A項30日為正確。
依國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申請回復我國國籍之要件?
A. 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
B.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
C. 無不良素行
D. 財務或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第15條,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申請回復國籍,須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要件: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A、C、D分別對應「住所」「無不良素行」「財務或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法定要件。B「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並非回復國籍的要件,而是部分歸化類型(如出生於我國領域內者)在居留年限上的優惠條件,兩者不可混淆,故選B。
甲原為外籍人士,於6年前完成歸化我國國籍,近來遭人檢舉當年係與我國人假結婚,請問內政部應如何處理?
A. 須於知悉3年內查明、撤銷
B. 應立即撤銷其歸化許可
C. 歸化完成雖已逾5年,內政部仍得撤銷
D. 須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始可撤銷其歸化
參考解答
- 答案:D. 須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始可撤銷其歸化
外國人歸化者,自歸化生效日起,即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A. 鄉民代表
B. 鄰長
C. 特派之人員
D.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參考解答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戶籍資料
B. 護照
C. 華僑登記證
D. 健保卡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施行細則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包括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護照、華僑登記證、國籍證明書,以及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文件。這些文件都是由戶政、外交或僑務機關依國籍法制發或登載,可以直接證明國籍歸屬。健保卡只是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與就醫憑證,發給對象依投保資格認定,並不以具有我國國籍為唯一條件(例如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亦可加保),因此不能作為國籍證明。故選D。
下列關於國人出境,應辦理遷出登記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B. 出境3年以上,均應辦理遷出登記
C. 經公司行號派駐海外工作者,得不辦理遷出登記
D. 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入境者,其入境期間,得不列入出境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參考解答
- 答案:A. 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解析:依戶籍法第16條規定,遷出登記原則上由本人、戶長或利害關係人辦理;但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不必等待當事人申請,故A正確。B所稱「3年以上」與法定2年門檻不符,出境滿2年即應辦理遷出登記。至於C、D,現行法制並未以「公司派駐海外」作為免辦遷出的理由,出境期間的計算也有既定規範,不能任意排除,故均非正確選項。本題關鍵在於記牢「2年」與「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這兩個要素。
有關收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收養登記應以收養人為申請人
B. 收養登記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C. 收養應聲請法院認可,再提憑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辦理收養登記
D. 收養登記申請人於申請時提出之證明文件正本,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得以影本留存
參考解答
解析:收養登記的申請主體不限於收養人。依戶籍法規定,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A 把申請人限定為收養人,敘述錯誤,是本題應選答案。B 部分,戶籍登記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正確。C 部分,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原則上應聲請法院認可;戶政機關會依法院認可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收養登記,正確。D 部分,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正本發還、影本留存,也正確。
外籍廖女與國人張男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辦妥結婚登記,嗣經法院判決兩人係假結婚確定,下列有關登記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應辦理撤銷登記
B. 原則上以本人為申請人
C. 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逕行撤銷結婚登記
D. 催告當事人申請撤銷登記,逾期仍不申請時,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逕行撤銷結婚登記
解析:結婚登記經法院判決確認係假結婚而屬自始無效確定後,依戶籍法應為撤銷登記,A正確。撤銷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B正確;當事人逾期不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先催告,催告後仍不為者,得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D正確。法院判決僅在私法上確認婚姻無效,並不發生「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逕行撤銷」之效果,戶籍登記仍須回到戶籍法之申請、催告與逕為登記程序,故C敘述錯誤。
關於戶籍更正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更正登記
B. 更正登記本人不為申請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C. 現戶戶籍資料錯誤,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發現錯誤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D.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參考解答
- 答案:B. 更正登記本人不為申請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關於出生地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出生地
B. 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鄉(鎮、市、區)為出生地
C. 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均以該船機之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D.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解析:出生地之登記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認定,原則上以出生事實發生地為準,並記載至鄉(鎮、市、區)。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而出生地不明者,為使登記有所依據,明定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故D正確。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出生地者,係以船籍港或航空器登記地等為準,並非一概以「國籍登記地」認定,C之「均以」過於絕對。無依兒童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等認定,而非中央政府所在地,A錯誤。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國民身分證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有戶籍國民滿12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
B.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C.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D.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有戶籍國民滿12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
解析:戶籍法第57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A將年齡誤為12歲,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同法第58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B正確;第59條規定毀損或更換相片者應申請換領,C正確;第60條規定已領證者應於全面換發期間換發新證,D正確。
依戶籍法規定,申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 依法院要求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B. 依人工生殖法第15條或第29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C. 為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D. 因製作族譜須取得家族親等關聯資料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第65條之1規定,申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並列舉得申請提供本人以外之人親等關聯資料之情形,包括依法院要求有查證需求、依人工生殖法第15條或第29條有查證親屬關係需求、為依國籍法第2條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有查證父或母為國民之需求,A、B、C均屬法定事由。製作族譜並非法律明定之申請原因,戶政機關不得僅因族人修譜即提供他人之親等關聯資料,故D不屬之。
甲男與乙女育有子丙及女丁,丙及丁皆從甲男之姓氏,甲男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辦理改姓後,下列何者非屬戶政機關可依職權辦理事項?
A. 配偶乙之配偶姓名變更登記
B. 丙之父姓名變更登記
C. 丙本人姓氏變更登記
D. 丁之父姓名變更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甲依民法第1059條辦理改姓後,其本人姓名隨同變更,並連動影響配偶乙戶籍記事中之「配偶姓名」及子女丙、丁記事中之「父姓名」;此類附隨記事之更正,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即可辦理,故A、B、D均屬可依職權處理之事項。至於丙、丁本人之姓氏,民法第1059條係以父母書面約定為變更要件,父之一方改姓並不當然使子女姓氏隨同變更,仍須由父母約定後提出申請,戶政機關不得逕依職權變更,故C非屬之。
有關無依兒童之姓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B. 成年後得申請改為無姓氏,而只登記名字
C. 被收養時得申請改姓
D. 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對無依兒童之姓名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職權為其代立名字(A),成年後原則上仍應有姓氏,並非得任意僅登記名字而不設姓氏(B錯誤)。無依兒童被收養時,得依收養關係申請改姓(C)。另實務上亦得參考監護人身分而為姓名登記(D)。故B項敘述錯誤。
關於國民取用與使用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B. 國民取用中文姓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姓氏有兩字以上者,不在此限
C.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外文姓名之必要者,均應與本名相符,並報請外交部核准後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D. 國民取用中文姓名,姓氏與名字中間得以符號或空白區隔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解析:姓名條例第2條明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故A正確。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書限於「法律另有規定」,複姓仍屬姓氏在前,B所稱「姓氏兩字以上不在此限」並非條文內容。第3條第2項並明定姓氏與名字中間不得以符號或空白區隔,D稱「得以」區隔正好相反。C所述須與本名相符並報外交部核准後向戶政機關登記,姓名條例並無此程序,外文姓名之使用另依護照等法規處理。
甲、乙、丙、丁四人均申請改姓,何人之申請不應許可?
A. 甲被認領,申請改為其生父姓
B. 乙被收養,申請改為其養母姓
C. 丙因姓氏粗俗不雅,申請改姓
D. 原住民丁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參考解答
解析: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得申請改姓之事由,包括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等。A被認領改從生父姓、B被收養改從養母姓、D原住民姓氏誤植,均屬之。C所稱「姓氏粗俗不雅」並非改姓事由;同條例第7條雖有「字義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但那是改名,不是改姓,故C不應許可。
有關雅美族人依姓名條例相關規定為姓名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登記漢人姓名之雅美族人,於長子出生後,依姓名條例第9條解釋令,申請變更漢人姓名,無次數限制
B. 登記傳統名字之雅美族人,於長子出生後,依姓名條例第9條解釋令,申請變更傳統名字,無次數限制
C. 登記漢人姓名之雅美族人,得依其文化慣俗,申請回復傳統名字
D. 原登記漢人姓名之雅美族人,於回復傳統名字後,亦得再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參考解答
- 答案:A. 登記漢人姓名之雅美族人,於長子出生後,依姓名條例第9條解釋令,申請變更漢人姓名,無次數限制
解析:姓名條例第9條及其解釋令,係針對原住民依其文化慣俗變更「傳統姓名」者,放寬改名次數限制;雅美族於長子出生後依習俗更名,亦以傳統名字為核心。A將此擴張至「變更漢人姓名」,並非該解釋令適用範圍,故錯誤。B以傳統名字更名,無次數限制;C依姓名條例第4條,已登記漢人姓名之原住民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D回復傳統姓名後,亦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依國籍法,下列何者非屬不得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情形?
A. 現役軍人
B. 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者
C. 具有臺灣地區所亟需之特殊技術或專長
D. 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12條規定,現役軍人、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者、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內政部不得許可喪失國籍。A現役軍人、B未服兵役之役齡男子、D現任法官均屬之。C「具有臺灣地區所亟需之特殊技術或專長」並非第12條列舉之禁止事由,故非屬不得許可之情形。
我國人甲男與A國人乙女原為夫妻,二人因感情不睦協議離婚,離婚半年後,乙在B國產下一子丙,關於丙是否具有甲乙二人婚生子女之身分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丙出生時甲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B. 依丙出生時乙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C. 依丙出生時丙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D. 依甲乙離婚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參考解答
- 答案:C. 依丙出生時丙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我國人甲向日本人乙購買一間位於韓國首爾之A套房,買賣契約準據法為新加坡法,關於A套房何時移轉為甲所有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B. 適用新加坡法
C. 適用日本法
D. 適用韓國法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涉及不動產物權之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A套房位於韓國首爾,其所有權何時移轉、物權變動之要件,均應適用韓國法。買賣契約雖約定準據法為新加坡法,但該準據法僅支配買賣債權契約之成立、效力與違約責任,不能取代物權之所在地法。因此我國法院應適用韓國法,選D。
關於涉外子女身分之確定與親權之行使,其準據法之決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B.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C. 認領之效力,依被認領人之本國法
D.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參考解答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項戶籍登記,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A. 認領登記
B. 初設戶籍登記
C. 出生登記
D.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第48條規定,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監護、輔助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登記,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此類登記涉及身分關係之創設或確認,須由本人親自為之。對照其他選項:出生登記依同法第30條,得由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申請;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依第35條得由一方單獨申請;初設戶籍登記亦不在前述列舉之限制範圍內。故本題應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