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0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改名?

題目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改名? A. 甲因案遭警方通緝中 B. 乙因案受有期徒刑2 年之判決確定,執行完畢已滿1 年 C. 丙因案受有期徒刑1 年10 個月判決確定,並宣告緩刑3 年 D. 丁因案受有期徒刑4 個月判決確定,並宣告得易科罰金,但因檢察官未准予易科,致入監服刑中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丙因案受有期徒刑1 年10 個月判決確定,並宣告緩刑3 年

解析

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因案通緝中,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尚未執行、執行未畢者,不得申請改名;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3年者,亦不得改名。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A通緝中、B執行完畢僅滿1年、D入監服刑中均不得;C受緩刑宣告,得申請改名,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