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0題

設籍臺北市之甲男與設籍臺中市之乙女在高雄市辦理婚禮宴客後,前往花蓮縣度蜜月,兩人得向下列何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題目

設籍臺北市之甲男與設籍臺中市之乙女在高雄市辦理婚禮宴客後,前往花蓮縣度蜜月,兩人得向下列何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A. 只能向臺北市或臺中市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B. 只能向臺北市、臺中市或高雄市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C. 只能向高雄市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D. 亦得向花蓮縣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官方答案

  • 答案:D. 亦得向花蓮縣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解析

結婚登記屬於得跨區辦理之登記,依戶籍法第26條,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受當事人戶籍地或結婚地之限制。甲、乙分別設籍臺北市、臺中市,僅係其戶籍所在地;在高雄市宴客、赴花蓮縣蜜月,均不影響登記管轄。兩人可自行選擇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包括花蓮縣之戶政事務所。A、B、C不當限縮申請地,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