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欲申請歸化須無不良素行,但涉有刑事案件尚在偵查中,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A. 有不良素行,駁回其申請
B. 俟不起訴、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
C. 得獨立認定,不受刑事程序之影響
D. 未判決確定前,可認定無不良素行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將「無不良素行」列為歸化條件。依國籍法施行細則,認定有無不良素行應依相關事實判斷;如涉刑事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因事實尚未明確,應俟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故不得逕認有不良素行而駁回申請,也不宜先認定為無不良素行,A、C、D均誤,選B。
蓋瑞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下列何者得隨同蓋瑞歸化?
A. 蓋瑞21 歲大兒子
B. 蓋瑞19 歲已婚二女兒
C. 蓋瑞16 歲未婚小女兒
D. 蓋瑞75 歲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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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國籍法第7條,申請歸化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歸化;所謂未婚未成年子女,須同時具備未婚與未成年兩項要件。A二十一歲之大兒子已成年,B十九歲之二女兒已婚,D七十五歲母親並非子女,均不得隨同歸化。C十六歲之小女兒未婚且未成年,符合要件,得隨同蓋瑞申請歸化。
下列何者符合一定條件後可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A. 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之香港居民
B. 在臺居留之無國籍人
C. 我國國民之大陸配偶
D. 兼具外國籍之我國無戶籍國民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3條規定,得申請歸化者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無國籍人在臺合法居留並符合居留期間、品行、財產及語言能力等條件後,得申請歸化。A之香港居民、C之大陸配偶均非國籍法第3條所稱外國人,應依港澳或兩岸相關規定辦理居留、定居,而非歸化;D之無戶籍國民本已具有我國國籍,無待歸化。故選B。
有關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欲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資格與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未成年子女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申請回復國籍時,亦須符合無不良素行之要件
B. 申請回復國籍,與歸化不同,無須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C. 申請回復國籍,須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D. 申請回復國籍,須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 年以上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申請回復國籍,須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解析:依國籍法第8條,回復國籍原則上須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無不良素行、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並具備基本語言能力等要件。A所述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未成年子女,屬同條特別規定之情形,得不受無不良素行等要件限制,故A誤;B仍須有住所;D並無3年居留期間之要求。就一般喪失國籍者而言,C為法定要件之一,故選C。
甲原在海外發展,為返臺在政壇上發展,於2 年前回復我國國籍。甲目前不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A. 村長
B. 鄰長
C. 鎮公所主任秘書
D. 臺南市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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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國籍法第10條對回復國籍者亦設有擔任公職之限制,回復後須滿一定期間始得擔任村(里)長等公職;甲僅回復2年,尚未屆滿,故不得擔任村長。鄰長非該條所列公職,鎮公所主任秘書、直轄市區長屬公務人員職務,非國籍法第10條所定須俟期間屆滿之公職,故選A。
有關歸化者之擔任公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歸化滿20 年者,得擔任總統
B. 歸化滿10 年者,得擔任行政院院長
C. 歸化滿5 年者,得擔任大法官
D. 歸化滿5 年者,得擔任立法委員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第10條,歸化者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須歸化滿20年,其餘公職原則上滿10年;行政院院長屬後者,故歸化滿10年得擔任。總統另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限制,歸化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故A仍非正確;大法官、立法委員均非5年即可擔任,故選B。
下列何者須在臺每年合計有183 日以上之合法居留事實繼續5 年以上,始可申請歸化?
A. 在臺投資600 萬元設立公司之外國人
B. 為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因受家暴離婚且未再婚
C. 為我國國民之外籍監護人
D. 在臺北市出生的無國籍人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原則上須在我國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第4條將我國國民之配偶、監護人之居留期間縮短為3年,受家暴離婚未再婚之外籍配偶亦依第4條計算3年;無國籍人依第6條亦為3年。A僅為在臺投資設立公司之外國人,非高級專業人才等特殊身分,仍適用5年一般規定,故選A。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無國籍人?
A. 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者
B. 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
C.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 條規定之印度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
D. 喪失我國國籍者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無國籍人包括依各國國籍法不屬於任何國家國民者、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者,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所定印度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者,故A、B、C均屬無國籍人。喪失我國國籍者僅表示其不再具有我國國籍,未必沒有其他國家國籍,不能逕認為無國籍人,故選D。
下列何者不得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A. 村里長
B. 同居人
C. 經理殮葬之人
D. 死亡者死亡時之土地管理人
參考解答
解析:依戶籍法規定,死亡登記的申請人為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以及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村里長並非死亡登記的法定申請人,故不得為之。B 同居人、C 經理殮葬之人、D 死亡者死亡時之土地管理人,均屬法律明定的申請人範圍。
設籍臺北市之甲男與設籍臺中市之乙女在高雄市辦理婚禮宴客後,前往花蓮縣度蜜月,兩人得向下列何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A. 只能向臺北市或臺中市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B. 只能向臺北市、臺中市或高雄市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C. 只能向高雄市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D. 亦得向花蓮縣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參考解答
解析:結婚登記屬於得跨區辦理之登記,依戶籍法第26條,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受當事人戶籍地或結婚地之限制。甲、乙分別設籍臺北市、臺中市,僅係其戶籍所在地;在高雄市宴客、赴花蓮縣蜜月,均不影響登記管轄。兩人可自行選擇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包括花蓮縣之戶政事務所。A、B、C不當限縮申請地,故選D。
關於輔助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為輔助登記前,應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
B. 無行為能力人,應為輔助登記
C. 因精神障礙致為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主管機關得依聲請為輔助登記
D. 主管機關得因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輔助登記係以法院依民法第15條之1所為之輔助宣告為前提。受輔助宣告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經法院裁定宣告後,戶政機關始據以辦理輔助登記,故A正確。無行為能力人應辦理者為監護登記,B誤;輔助登記須經法院宣告,非主管機關得依聲請逕為之,亦非社會福利機構聲請即可辦理,C、D均誤。
依戶籍法規定,某甲為原有戶籍國民,入境3 個月以上,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辦理遷入登記?
A. 持我國護照
B. 持外國護照
C. 持入國證明文件
D. 持回復我國國籍之許可文件
參考解答
解析:依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原有戶籍國民入境3個月以上申請遷入登記時,應提憑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回復我國國籍之許可文件,以證明其國民身分及入境事實。持外國護照入境者,護照上並無我國國民入境之紀錄,戶政事務所無從查驗其入境事實,故不得辦理遷入登記。A、C、D所提文件均足以證明其入境與國籍,故選B。
有關死亡資料通報及死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戶政事務所於接獲死亡資料後,應於7 日內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者,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
B. 醫療機構於出具死亡證明書後,應將該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C.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60 日內,經查通報機關(構)未依戶籍法第14 條第2 項規定通報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78 條規定處理
D.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B. 醫療機構於出具死亡證明書後,應將該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初設戶籍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 日內為之
B.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C.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D. 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請,由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裁處罰鍰
參考解答
- 答案:D. 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請,由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裁處罰鍰
解析:依戶籍法第48條,戶籍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申請;戶政事務所查有逾期未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或依法免經催告程序者,應逕為登記,故A、B、C敘述均正確。逾期申請之處罰,依戶籍法規定係由戶政事務所裁處罰鍰,並非由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裁處,D將處罰機關寫錯,為錯誤敘述。故選D。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出生地
B. 出生日期
C. 現居住地址
D. 配偶姓名
參考解答
解析:國民身分證之記載項目依戶籍法規定,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相片及戶籍地住址等,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身分證上印載者為「戶籍地住址」,而非個人實際之「現居住地址」;現居住地址屬於戶籍登記以外的居住事實,不會列印於國民身分證。A出生地、B出生日期、D配偶姓名均屬於記載項目,故選C。
依國籍法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A. 12 歲男子遷出國外,尚未服兵役者
B. 16 歲男子遷出國外,尚未服兵役者
C. 為現役軍人
D. 為現職公務人員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第12條,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者,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現役軍人及現職公職人員也受到相同限制。A的12歲男子尚未滿15歲,未進入兵役限制期間,內政部得許可其喪失國籍。B的16歲男子已滿15歲,屬於不得許可之情形;C現役軍人、D現職公務人員分別涉及兵役與公職身分限制,均不得許可。故選A。
中華民國國民姓名之登記,下列何者以一個為限?
A. 戶籍登記之姓名
B.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
C. 執行業務之藝名
D. 中文本名之音譯
參考解答
解析:依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故戶籍登記之姓名僅得有一個。臺灣原住民姓名依文化慣俗登記,並無以一個為限之規定;執行業務之藝名屬別名,不受限制;中文本名之音譯亦非本名登記,均非以一個為限。故選A。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何者為之?
A. 依其部落會議之決議為之
B. 依原住民文化慣俗為之
C.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之命名方式為之
D. 依其個人意願自主為之
參考解答
解析:依姓名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但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故原住民姓名登記之依據為其文化慣俗,而非部落會議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之命名方式或純粹個人意願,答案為B。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改名?
A. 字義粗俗不雅
B. 撤銷收養
C.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D. 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3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參考解答
- 答案:D. 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3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解析: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須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D僅設籍三個月,未達六個月,不得據以改名。A字義粗俗不雅、C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均為法定得改名事由;B因撤銷收養致身分關係變動,亦得申請改名。故選D。
下列何者不得申請回復國籍?
A. 為外國人之配偶而喪失國籍者
B. 隨同父母喪失國籍之未婚未成年子女
C. 因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國籍者
D. 歸化人喪失國籍者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第15條規定,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回復國籍。A、B、C選項皆屬得申請回復國籍之法定情形:依同法第16條規定,依第11條規定喪失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特定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包含為外國人之配偶、隨同父母喪失國籍之未婚未成年子女,以及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因此歸化人喪失國籍後依法不得申請回復國籍,故選D。
本名曾○○之藝人許○○(藝名)欲出版英文有聲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得以許○○之名為該有聲書之作者
B. 得以許○○之名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契約
C. 得以許○○之名上電視宣傳有聲書
D. 因合約糾紛向法院提告,不得以許○○之名為之
參考解答
解析:依姓名條例第3條,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對外簽名、蓋章、提起訴訟及為其他法律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權法第16條明定著作人得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表示,故A以藝名為作者合法;上電視宣傳非法律行為,C可行;提起訴訟須用本名,D敘述正確。簽訂出版契約屬其他法律行為,應以本名為之,故B稱得以藝名簽約係錯誤。
A 國人甲(有住所於我國)和B 國人乙,於C 國進行珠寶買賣,雙方約定以B 國法作為契約準據法。乙於C 國將珠寶交付與甲後,該買賣契約因故未能有效成立,然甲遲遲不願返還珠寶,乙遂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至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我國法院應以何國法律為準據法,判決系爭案件?
A. 應適用A 國法
B. 應適用B 國法
C. 應適用C 國法
D. 應適用我國法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涉及給付型不當得利之準據法。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3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以外之不法行為或事實所生之債,依其原因事實發生地法。」同項但書規定:「但由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其原因事實係基於已成立之法律關係者,依該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本案甲乙間之珠寶買賣契約雖嗣後未能有效成立,但其交付珠寶之原因事實係基於雙方所約定成立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而為給付,故應依該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即雙方當事人合意約定之B國法為準據法,故選B。
德國人甲於我國工作,某日甲於臺中遭我國人乙開車撞擊而死。甲未婚無子女,有父母生活於德國漢堡,甲生前於漢堡立有遺囑。甲死亡時,於漢堡、臺中銀行均有存款,並於東京有不動產。關於車禍賠償與繼承事宜,如於我國涉訟,有關其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德國法
B. 關於該車禍之賠償,依我國法
C. 如依甲遺囑,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其所有財產,均依我國法律處理之
D. 關於東京之不動產,甲遺囑之方式得依日本法
參考解答
- 答案:C. 如依甲遺囑,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其所有財產,均依我國法律處理之
解析: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依第60條,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甲為德國人,故A正確;依第61條,遺囑方式得依立遺囑時或死亡時之本國法、遺囑地法或遺產所在地法,東京不動產所在地為日本,故D正確;依第25條,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地法,車禍發生於臺中,故B正確。惟依第67條,無人繼承之遺產在我國者依我國法處理,在外國者依遺產所在地法,並非「均」依我國法,故C錯誤。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而受妨害者,關於其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原則上應適用不正競爭行為之行為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法
B. 原則上應適用受不正競爭行為影響之消費者本國法
C. 原則上應適用該市場之所在地法
D. 如該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係因法律行為造成,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
參考解答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7條本文規定,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行為受妨害時,其因此所生之債,原則上依該市場所在地法,故C正確。A以行為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法、B以消費者本國法,均非原則。D所稱例外,係指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依該法律行為之準據法,不能僅因不公平競爭行為與法律行為有關即逕適用,故D非本題原則。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於臺北結婚,定居於臺北,於東京共同購置房屋一間,並於紐約州有鉅額存款。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如有爭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可書面合意適用紐約州法,作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B. 甲、乙就其夫妻財產制並無合意時,得依我國法
C. 關於甲、乙在東京之房屋,如日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依日本法
D. 甲、乙財產制如適用日本法時,而甲、乙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仍依中華民國法律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乙可書面合意適用紐約州法,作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得由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無合意,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甲為A國人、乙為我國人,住所地在臺北,紐約州法既非一方本國法亦非住所地法,不得以書面合意選定,故A錯誤。B因共同住所地在我國而適用我國法;C、D亦符合該條不動產所在地及善意第三人保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