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9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改名?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改名? A. 字義粗俗不雅 B. 撤銷收養 C.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D. 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3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官方答案

  • 答案:D. 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3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解析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須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D僅設籍三個月,未達六個月,不得據以改名。A字義粗俗不雅、C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均為法定得改名事由;B因撤銷收養致身分關係變動,亦得申請改名。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