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5題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於臺北結婚,定居於臺北,於東京共同購置房屋一間,並於紐約州有鉅額存款。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如有爭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於臺北結婚,定居於臺北,於東京共同購置房屋一間,並於紐約州有鉅額存款。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如有爭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可書面合意適用紐約州法,作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B. 甲、乙就其夫妻財產制並無合意時,得依我國法 C. 關於甲、乙在東京之房屋,如日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依日本法 D. 甲、乙財產制如適用日本法時,而甲、乙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仍依中華民國法律

官方答案

  • 答案:A. 甲、乙可書面合意適用紐約州法,作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解析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得由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無合意,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甲為A國人、乙為我國人,住所地在臺北,紐約州法既非一方本國法亦非住所地法,不得以書面合意選定,故A錯誤。B因共同住所地在我國而適用我國法;C、D亦符合該條不動產所在地及善意第三人保護之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