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24題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對於應撰寫的社會工作紀錄,應保存多久?
題目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對於應撰寫的社會工作紀錄,應保存多久? A.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B.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C.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七年 D.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七年
解析
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寫社會工作紀錄,並至少保存七年。紀錄保存的目的在確保服務的可追溯性,供督導、機構查核、後續服務轉銜及爭議發生時舉證之用;七年期間亦與民法上一般請求權時效相互搭配,使服務對象日後主張權益時仍有完整資料可循。三年、五年或十年均非法定保存期程,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