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4題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 年內再行移轉時,應如何處理?
題目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 年內再行移轉時,應如何處理? A.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處1 倍罰鍰 B.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2 倍之土地增值稅,但不追繳原退還稅款 C.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D.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額之2 倍稅款
官方答案
- 答案:C.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解析
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而獲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者,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立法目的在於:重購退稅係以自住為前提,若5年內再移轉或變更用途,即喪失優惠基礎,故須追繳原退稅款,但不再加計罰鍰或加倍課徵。A所稱1倍罰鍰、B所稱課2倍稅額而不追繳、D所稱追繳2倍稅款,均無法律依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