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3題
租屋族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租屋族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承租房子為自住 B. 扣除金額依繳納租金證明,每戶上限為12萬元 C. 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 D.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設籍
官方答案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設籍
解析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申報戶每年租金支出扣除上限為12萬元,並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適用。條文並未以「設籍」為要件,D將設籍列為條件,與規定不符,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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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