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6題
依現行法規,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題目
依現行法規,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A. 得全數列為費用 B. 得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列入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C. 得以不超過所得額20%為限,列入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D. 得以不超過所得額50%為限,列入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官方答案
- 答案:A. 得全數列為費用
解析
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依私立學校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指定捐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者,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若指定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才以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題目明示「未指定」,故得全數列為費用,答案為 A。B、C、D 所稱10%、20%、50%之上限,均非本情形適用之規定,不可援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