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7題

江先生於113 年度育有三名分別為1 歲、3 歲及6 歲之子女,其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金額為多少?

題目

江先生於113 年度育有三名分別為1 歲、3 歲及6 歲之子女,其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金額為多少? A. 30 萬 B. 45.5 萬 C. 55.5 萬 D. 60 萬

官方答案

  • 答案:D. 60 萬

解析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每名子女每年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5萬元;扶養第二名以上子女者,每名提高為22.5萬元(加成50%),並取消原有的排富限制。江君三名子女分別為1歲、3歲、6歲,均屬扶養6歲以下子女,故第一名15萬元、第二名22.5萬元、第三名22.5萬元,合計15+22.5+22.5=60萬元。A的30萬元僅相當於兩名子女各按15萬元計算,B、C亦未依第二名以上加成規則計算,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