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7題
關於動產質權消滅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動產質權消滅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動產質權擔保之債權消滅 B.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C. 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已於二年內請求返還 D. 質物滅失且出質人未受賠償或其他利益
官方答案
- 答案:C. 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已於二年內請求返還
解析
民法第898條規定,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不能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C既已請求返還,即非不能請求,質權並不消滅,故C錯誤。A部分,質權為擔保物權,依從屬性,其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亦消滅。B依第897條,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者,質權消滅。D依第899條,質物滅失而無賠償或其他利益可代位時,質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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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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