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歲甲男瞞著父母,授與好友乙代理權,代其承租房屋。乙以甲之名義向房東丙承租H 屋,即日起租,租金每月新臺幣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授權行為無效
B. 該H 屋租賃契約無效
C. 該授權行為效力未定
D. 該H 屋租賃契約有效
參考解答
解析:甲僅 17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授與乙代理權屬單獨行為,依民法第 78 條,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時無效,故 A 正確、C 錯誤。授權無效後,乙以甲名義簽約即屬無權代理,依民法第 170 條,租賃契約非當然無效,而是效力未定,須經本人承認始對甲生效,故 B、D 均不正確。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間成立之器官買賣契約無效,且自始無效
B. 已成立生效之契約,若一方表意人事後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其意思表示者,撤銷後之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C.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自承認權人之承認時起,開始生效
D. 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契約,若法定代理人事後不承認該契約,則該契約自始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C.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自承認權人之承認時起,開始生效
解析:本題問何者「錯誤」。A正確:器官買賣違反公序良俗及相關法令,依民法第72條無效,且無效係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B正確:法律行為經撤銷者,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視為自始無效。D正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未得允許者,依第78條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若不承認則不生效力。C錯誤:經承認(或同意)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15條,除有特別訂定外,溯及於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並非自承認權人承認時起開始生效。故C之敘述與第115條規定不符,為錯誤選項,選C。
甲受法院輔助宣告,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甲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A. 買賣汽車
B. 受讓土地所有權
C. 向銀行貸款
D. 拋棄繼承權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列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包括汽車之買賣、消費借貸及拋棄繼承權,故A、C、D均須同意。受讓土地所有權若屬單純取得權利或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受贈,並不在該項列舉範圍,也不當然屬於不動產買賣,故不須輔助人同意,B正確。
甲與乙交往多年,感情深厚,某日甲向乙提出,希望將來以結婚為前提,由甲贈與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作為乙購買房屋之尾款。乙欣然接受,甲並於翌日匯款至乙帳戶。一年後,兩人因故漸生嫌隙,最後甲乙二人和平分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以將來結婚為前提,贈與乙300 萬元之行為,因違反善良風俗,其贈與契約無效
B. 乙既然接受以結婚為前提之贈與,嗣後未履行結婚之義務,甲得訴請求乙應履行結婚之義務
C. 乙若未履行結婚,甲不得請求乙履行,但甲仍得撤銷該贈與,請求乙返還甲所交付之300 萬元
D. 甲以將來結婚為前提所為之贈與行為,係屬附條件之贈與,而非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若未履行結婚,甲不得請求乙履行,但甲仍得撤銷該贈與,請求乙返還甲所交付之300 萬元
解析:以將來結婚為前提所為之贈與,於民法上通說認係附停止條件之贈與,而非附負擔之贈與契約。贈與人並無強制要求受贈人「結婚」之給付義務,僅係以結婚作為贈與效力發生之條件。若日後未能結婚,停止條件不成就,贈與人得依條件不成就而撤銷該贈與,並請求受贈人返還已交付之財物。故甲不得訴請乙履行結婚義務,惟得撤銷贈與請求返還300萬元。
甲在自家田地栽種西瓜,但疏於澆水,將至枯死。乙見之可惜,便每日挑水澆灌,終於結成果實。乙將該西瓜出售於丙,但甲早已將該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何人得收取尚未與土地分離之西瓜?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66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成分,不能獨立成為權利客體;第70條則以分離時有收取權之人取得孳息。西瓜尚未與土地分離,且土地已移轉登記於丁,該出產物隨土地歸丁所有,故得收取者為丁。乙之澆灌僅可能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償還費用,不能取得西瓜;丙向乙購買,亦無從取得。
下列何者非屬天然孳息?
A. 果樹上之果實
B. 石油原油所提煉之汽油
C. 煤礦區所挖出之煤礦
D. 寵物母貓所生之小貓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69條所稱天然孳息,指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果樹之果實、母貓所生小貓均屬之;煤礦區挖出之煤礦,係依礦區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亦屬天然孳息。汽油則係原油經提煉加工後之新產品,已非原物依其用法自然收穫之出產物,故非天然孳息,B正確。
甲將其A 車贈與乙,該車嚴重漏油,無法行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甲於贈與乙時,不知該車之狀況,且甲無保證該車之品質,則甲不須對乙負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 若甲於贈與乙時,明知該車之狀況,但對乙保證該車之品質,則甲須對乙負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C. 若甲於贈與乙時,不知該車之狀況,且無保證該車之品質時,則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該車漏油所生之修繕費用
D. 若甲於贈與乙時,不知該車之狀況,且無保證該車之品質時,則乙得向甲請求賠償該車漏油所生之修繕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D. 若甲於贈與乙時,不知該車之狀況,且無保證該車之品質時,則乙得向甲請求賠償該車漏油所生之修繕費用
解析:民法第411條規定,贈與物或權利有瑕疵時,贈與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僅於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其品質時,始負責任。甲不知車況且未保證品質,A、C均屬正確;甲明知並保證品質,B亦正確。D稱甲不知且未保證時,乙仍得請求修繕費用,與上述原則相反,為錯誤敘述。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見路人乙突昏倒於路旁,遂立即將乙送醫救治。甲得向乙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醫藥費
B. 甲見路人乙溺水後大聲呼救,遂立即下水援助。若乙猛力掙扎,甲為免同歸於盡,不得不將乙擊昏後予以施救,甲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C. 甲見路人乙在屋外引火自焚,遂立即前往滅火。若在搶救過程中,乙不斷拒絕受救,而乙手持之名牌打火機亦在抵抗時掉落,甲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須負賠償之責
D. 甲誤以為走失A 犬之飼主為乙,實則為丙。若甲購買飼料一包供飢餓之A 犬食用,甲得向丙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飼料費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見路人乙在屋外引火自焚,遂立即前往滅火。若在搶救過程中,乙不斷拒絕受救,而乙手持之名牌打火機亦在抵抗時掉落,甲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須負賠償之責
解析:民法第174條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而管理時,原則上雖無過失仍應賠償,但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者不在此限;第175條更規定為免除生命、身體急迫危險之管理,除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乙自焚又拒絕受救,其意思違反公序良俗,甲滅火致打火機掉落,不須負賠償責任,故C錯誤。A、B、D分別符合第176條、第175條及誤認本人仍成立無因管理之情形。
甲營造商承攬乙機關之橋梁工程,因乙招標文件中需求書誤植結構之耐重度,造成甲建造完成之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以致橋梁實用性及公共利益受損。下列關於承攬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之施工錯誤乃屬不可歸責於己,甲仍得請求全部之報酬
B. 因完成之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有損於通常使用之目的,乙仍不得請求甲修補該瑕疵
C. 若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之瑕疵不能修補時,縱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D. 若橋梁完工交付後,因強烈地震而震垮,乙仍須給付全部之報酬
參考解答
- 答案:C. 若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之瑕疵不能修補時,縱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民法第496條規定,工作瑕疵因定作人指示或所供材料而生者,定作人無第493條至第495條之修補、減酬及損害賠償權利,故A、B正確。第495條之損害賠償以可歸責於承攬人為要件,本題瑕疵不可歸責於甲,乙不得請求損害賠償,C錯誤。第508條規定工作受領後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地震震垮後乙仍應給付報酬,D正確。
下列關於僱傭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錯誤?
A. 受僱人未經僱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B. 僱用人縱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有補服勞務之義務
C. 受僱人因服勞務所受之損害,如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僱用人縱無過失,受僱人仍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D. 受僱人遵守規則行走於斑馬線上時,遭人闖紅燈撞擊,致須長期臥床休養。該僱傭縱訂有期限,受僱人得於期滿前終止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僱用人縱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有補服勞務之義務
解析: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B稱受僱人仍有補服義務,與法條相反,為錯誤。A依第484條第1項,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C依第487條之1,受僱人因服勞務受損害,非可歸責於自己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屬無過失責任,僱用人有無過失在所不問。D依第489條,遇重大事由,僱傭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滿前終止。
甲與乙訂立買賣其所有之A 古董花瓶之契約後,又與丙訂立A 之買賣契約,並將A 所有權移轉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甲不須對乙負任何責任
B. 甲之行為害及以A 為標的之乙之債權,乙得主張撤銷甲、丙間之契約
C. 甲處分A 於丙,以致於無資力賠償對乙造成之損害時,乙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
D. 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之乙,直接向甲、丙表示撤銷時,即生撤銷之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處分A 於丙,以致於無資力賠償對乙造成之損害時,乙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
解析:甲一物二賣並將A所有權移轉予丙,對乙構成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A錯誤。債權無優先效力,乙不得逕行對抗丙已取得之所有權,B亦誤。依民法第244條,債務人所為有償行為害及債權,且受益人明知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本題甲處分A後已無資力賠償乙,乙得行使撤銷權,C正確。撤銷權須向法院聲請,非直接向甲、丙表示即生效力,D錯誤。
下列何者非屬於債權讓與?
A.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清償後,得承受債權人之權利向他債務人代位求償
B. 不動產買受人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之抵押權及債務
C. 以遺囑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贈與受遺贈人
D. 債權人透過票據貼現取得融通資金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不動產買受人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之抵押權及債務
解析:債權讓與係在不變更債權同一性下移轉債權。A連帶債務人清償後,依民法第281條第2項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屬法定債權移轉。C以遺囑將債權遺贈,於繼承開始時發生移轉,為死因債權讓與。D票據貼現係將票據債權讓與銀行以取得資金,亦屬債權讓與。B則係不動產買受人承擔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性質為債務承擔,並非債權讓與。
甲欠乙新臺幣100 萬元,並以自己所有房屋一棟供作擔保。嗣後清償期屆至,甲仍無力償還債務,丙因與甲素來交好,因而欲代甲清償。惟乙向來垂涎該棟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欲代甲清償,乙得拒絕
B. 丙欲代甲清償,乙不得拒絕
C. 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則乙不得拒絕丙之清償
D. 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如果丙對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時,則乙得拒絕丙之清償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311條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第三人清償而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丙與甲僅素來交好,屬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甲未表示反對時,乙不得拒絕其清償,故B正確、A錯誤。甲反對者,乙得拒絕丙清償,C錯誤。縱丙有利害關係,乙仍不得拒絕,D錯誤。
甲出租自有A 地於乙興建B 屋,房屋完工後乙請求甲為地上權登記,並登記在案。嗣後甲將A 地出賣並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於期限內完成地上權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得請求登記
B. 於丙受讓取得A 地時,乙所有之B 屋仍合法存於A 地上,稱「法定地上權」
C. 丙基於A 地所有人地位,得請求乙拆除B 屋返還A 地
D. A 地出賣時,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A 地出賣時,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解析: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D正確。乙已完成地上權登記,其地上權為物權,得對抗受讓A地之丙,丙不得請求拆屋還地,C錯誤。本件係約定並登記之地上權,非民法第876條、第838條之1所稱法定地上權,B錯誤。現行法亦未以逾期未登記即不得請求登記為效果,A錯誤。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如該方式為契約成立之要件,則在該方式未完成前,該契約之效力如何?
A. 推定成立
B. 推定不成立
C. 視為成立
D. 視為不成立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故選B。此屬當事人「約定」之方式,與第73條法定方式違反者原則上無效不同;約定方式僅生推定效果,當事人仍得舉證證明契約已成立,故非視為不成立。A、C均與條文用語不符。
甲有一愛犬A,某日A 走失,被乙拾獲並飼養於家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為遺失物
B. 乙為善意占有人
C. 甲得於二年內向乙請求回復其物
D. 甲向乙請求回復其物後,乙仍取得拾獲期間A 之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向乙請求回復其物後,乙仍取得拾獲期間A 之所有權
解析: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遺失物,被害人得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向占有人請求回復,C正確;A犬走失屬遺失物,A正確。依第944條第1項,占有人推定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占有,故B所述善意占有可成立。乙僅為占有人,經甲請求回復即負返還義務,並未取得A之所有權;拾得人依第807條取得所有權須經公告等程序,本題不符,D錯誤。
關於動產質權消滅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動產質權擔保之債權消滅
B.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C. 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已於二年內請求返還
D. 質物滅失且出質人未受賠償或其他利益
參考解答
- 答案:C. 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已於二年內請求返還
解析:民法第898條規定,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不能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C既已請求返還,即非不能請求,質權並不消滅,故C錯誤。A部分,質權為擔保物權,依從屬性,其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亦消滅。B依第897條,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者,質權消滅。D依第899條,質物滅失而無賠償或其他利益可代位時,質權消滅。
甲搶奪乙之名畫,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之。乙不知甲之所在,並未對甲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時效取得該名畫之所有權
B. 甲無法取得該名畫之所有權
C. 甲乙應共有該名畫之所有權
D. 乙仍然擁有該名畫之所有權
參考解答
甲15 歲,有手機1 支。甲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同意,逕自拋棄該手機。該拋棄行為之效力為何?
A. 效力未定
B. 得撤銷
C. 無效
D. 有效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第77條)。拋棄手機所有權屬「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9條明文: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此與契約不同:契約未經允許者,依第78條係「效力未定」,須經承認始生效力;單獨行為則直接無效。本題甲15歲,未得法定代理人乙同意即拋棄其手機,該拋棄行為因屬未獲允許之單獨行為而無效。拋棄非日常所必需,無第77條但書適用,亦無第84條允許處分之情形。故選C。
下列何者屬於日常家務之範圍?
A. 妻非處分其夫之不動產時,即不能維持家庭生活者
B. 妻為夫借貸買股票之目的,而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
C. 妻為夫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欲以解約金購買名牌包
D. 妻處分夫所有之汽車,而收藏古董
參考解答
- 答案:A. 妻非處分其夫之不動產時,即不能維持家庭生活者
解析: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規定於民法第1003條之1(原第1003條)。「日常家務」指為維持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食衣住行等所必需之通常事務,原則上不及於不動產之處分或投機、奢侈行為。但例外於「非處分不動產即不能維持家庭生活」之情形,處分夫之不動產仍在日常家務範圍內,故A正確。B為借款買股票,屬投機行為,非日常家務;C為解約購買名牌包,屬奢侈消費;D為處分汽車收藏古董,均非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故選A。
乙未婚生一子丙,其後,乙與甲結婚。下列關於準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為丙之生父時,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B.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無效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C.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D. 甲非丙之生父時,甲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解析:非婚生子女之準正規定於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故甲為丙生父且與乙結婚,丙即視為甲之婚生子女(A正確)。若甲乙婚姻無效,因自始無婚姻存在,準正未發生,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B正確)。D正確:甲若非生父,僅為丙之繼父,甲丙間為直系姻親。C錯誤:準正一經成立,縱父母之婚姻嗣後被撤銷,為保護子女利益,已發生之準正效力不受影響,丙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故C稱「不視為」與法理不符。選C。
甲已喪偶,有一成年之子乙,丙為甲之父,丁為甲之弟。甲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乙、丙、丁均有扶養能力。何人應優先扶養甲?
A. 乙
B. 丙
C. 丁
D. 乙丁
參考解答
解析:扶養義務人之順序規定於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本題甲之扶養義務人為:乙(成年之子,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丙(甲之父,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二順位)、丁(甲之弟,兄弟姊妹,第四順位)。依順位,應由第一順位之乙優先負扶養義務;僅於前一順位不能負擔時,始由次順位遞補。題示乙有扶養能力,故應優先由乙扶養甲。選A。
下列關於法定之限定責任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六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B.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C.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仍須再為陳報,始為完備
D. 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解析:限定繼承之遺產清冊陳報程序規定於民法第1156條以下。繼承人得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現行法為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舊法為死亡起6個月,均非法院依職權命提出,故A、B均誤)。關於多數繼承人,民法第1156條之1明定,一人陳報即視為其他繼承人亦已陳報,他人無須再為陳報,故C誤。D正確:依民法第1157條,繼承人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以保障債權人及限定責任之效力。故選D。
甲積欠乙銀行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債務,並向甲父丙借款600 萬元未清償,除此之外身無分文。丙過世時,留下現金1800 萬元,由子女甲、丁、戊繼承。甲、丁、戊協議按應繼分均分遺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可分得200 萬元
B. 乙可因而獲償300 萬元
C. 丁可分得遺產三分之一
D. 戊可自遺產分得80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涉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債務之「扣還」。甲向父丙借款600萬未還,甲對丙(遺產)負有600萬債務。依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遺產1800萬加計甲應扣還之600萬,應繼遺產共2400萬,三繼承人各應繼分1/3即800萬。甲自其800萬中扣還600萬債務後,實得200萬(A正確);丁、戊各得800萬(C「遺產三分之一」、D「800萬」均正確)。甲淨得僅200萬,且身無分文,其對乙銀行300萬債務最多僅能清償200萬,故B稱乙可獲償300萬係錯誤。選B。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未成年人得單獨為之
B. 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C.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D. 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自拋棄時起發生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C.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解析: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故B所稱「繼承開始時起」並不正確。因他人拋棄而成為繼承人者,依第1176條第7項,亦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C正確。拋棄繼承雖為單獨行為,但未成年人為單獨行為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A錯誤;其效力依第1175條溯及繼承開始時,D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