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7題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臺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符合教育或研究機關資格者,其營業稅應由何者申報繳納?
題目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臺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符合教育或研究機關資格者,其營業稅應由何者申報繳納? A. 買受人 B. 由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境內報稅代理人申報繳納 C. 由我國境內負責代銷之營利事業申報繳納 D. 免徵
官方答案
- 答案:D. 免徵
解析
依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符合教育或研究機關資格者,免徵營業稅。既然免徵,即無須由買受人、境內代理人或代銷事業申報繳納;若不符合本條要件,才回到第36條由勞務買受人繳納,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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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