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3題

甲夫乙妻生有二女丙與丁。丙、丁均未婚。甲、乙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間收養戊為養子。戊於103 年3 月與庚結婚。戊、庚於105 年5 月間生有一子辛。甲…

題目

甲夫乙妻生有二女丙與丁。丙、丁均未婚。甲、乙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間收養戊為養子。戊於103 年3 月與庚結婚。戊、庚於105 年5 月間生有一子辛。甲與丙於112 年2 月間出遊遭意外,同時死亡。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繼承人為乙、丁、戊、庚、辛 B. 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戊 C. 丙之繼承人為乙 D. 丙之繼承人為乙、丁、戊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丙之繼承人為乙

解析

本題考核民法繼承編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同時死亡推定規則。依民法第 1138 條第 1 項,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與配偶。甲死亡時,其子女為丙、丁及養子戊(收養關係自 108 年成立,具繼承權),配偶為乙,故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戊四人;庚、辛非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繼承權,選項 A、B 錯誤。丙與甲於 112 年 2 月同時死亡,依民法第 33 條推定為同時死亡,丙不得繼承甲,亦無代位繼承問題(丙無子女)。丙未婚無子女,依民法第 1138 條第 2 項,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為父母;父甲已推定同時死亡,母乙尚在,故丙之繼承人僅有乙,選項 C 正確。選項 D 錯誤在將丁、戊列入,兄弟姊妹屬第三順序,僅於無第一、二順序繼承人時始繼承。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