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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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關於董事代表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得以章程規定部分董事無代表權 B. 其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其姓名屬於應登記事項 D. 其限制,屬於應登記事項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其限制,屬於應登記事項

解析: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故章程得限定部分董事無代表權,A正確。第27條第3項規定,對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B正確。第48條第1項第7款、第61條第1項第6款將「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列為應登記事項,C正確。代表權之限制並非前述應登記事項,D錯誤。

第2題

關於買賣之意思表示錯誤所生之撤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有除斥期間之限制 B. 撤銷有溯及效力 C. 屬於形成權 D. 其行使,應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訴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其行使,應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訴

解析: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依民法第88條當事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其行使方式係由表意人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無須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訴,故D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撤銷權屬形成權,一經行使即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C正確。依民法第90條,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年而消滅,屬除斥期間,A正確。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即撤銷有溯及效力,B正確。

第3題

甲想幫公司添購一批筆電,為了價金與乙議價多次,甲希望能以每台新臺幣3 萬元購置筆電,於是拿起手機打電話給乙,可惜乙未接手機。甲之員工丙剛好送貨經過乙店家,於是請丙轉達甲願意購置型號、數量及單價。丙到達乙店時,門市店長丁在場,於是將甲之意思傳達給丁,然後就回公司了。乙之妻戊剛好經過乙店面進來看看,丁告知戊,甲願意購買同一電腦型號、數量及單價,戊告知會轉達乙。甲購買筆電之意思表示何時到達乙店家而生效? A. 甲拿起手機打電話給乙時 B. 丙告知丁時 C. 丁將甲之意思表示轉達給戊時 D. 戊將甲之意思表示轉達給乙時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丙告知丁時

解析:意思表示非對話者,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民法第93 條第1 項)。本案中丙為傳達甲意思之使者,並非代理人;丁為乙店長屬乙之受僱人,依民法第94 條,對於受僱人所為之通知,與到達本人同一效力。丙將甲之意思表示傳達予乙之店長丁時,即視為到達乙,故 B 正確。A 錯:電話未接通,意思表示未到達。C、D 錯:丁轉達戊、戊轉達乙均非必要程序,意思表示已於丙告知丁時生效。

第4題

甲經由線上購物平臺向乙電商購買筆記型電腦一台,收到電腦後,發現無法開機,遂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乙解除契約,但郵差送達時,因乙無人在家,遂製作掛號通知單置於乙信箱,載明乙得於二週內持單及印章赴郵局領件。甲之解除契約意思表示效力如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有效

解析:意思表示非對話者,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民法第93 條)。存證信函屬通知意思表示之方法,郵差將掛號通知單置於信箱並載明領件方式,依郵政法相關規定即視為送達完畢,通知即到達乙。縱乙未實際領取,不影響到達效力(最高法院判例)。故甲之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已到達乙而生效,A 正確。

第5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若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有效者,給付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為之給付 B. 撤銷權乃權利之作用,無從為單獨讓與,且不得由他人行使 C. 事前未經同意之法律行為,在其未發生效力前,相對人得撤回其意思表示 D. 原權利人繼承無權處分人者,仍須就該無權處分之原因行為所生之債務,負擔完成該處分行為之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B. 撤銷權乃權利之作用,無從為單獨讓與,且不得由他人行使

解析:形成權(如撤銷權)原則上不得與其所附麗之基礎法律關係分離而單獨讓與,但撤銷權並非絕對不得由他人行使。例如撤銷意思表示得委託代理人行使,且在符合民法第242條代位權規定要件時,債權人亦得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撤銷權,故稱「不得由他人行使」為錯誤,選B。 A正確,物權行為具無因性,債權行為無效但物權行為有效時,受領人欠缺法律上原因,給付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C正確,依民法第78條、第82條等法理,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之法律行為,在法定代理人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D正確,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應履行其原因契約之義務。

第6題

下列關於權利行使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為法院職權調查事項;其適用不當者,亦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B. 若侵害尚未發生,並無預為正當防衛之必要,以免反而自陷於加害行為 C. 民法第150 條關於緊急避難所規定之財產,除指支配性權利外,亦包括債權 D. 民法第151 條關於自助行為所規定之權利,固不以財產權為限,但其權利所生之請求權不適於強制執行者無其適用

參考解答

  • 答案:C. 民法第150 條關於緊急避難所規定之財產,除指支配性權利外,亦包括債權

解析:依民法第150條規定,緊急避難係指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此處所稱之「財產」,係指得為現實侵害或有急迫危險之客體,通說與實務認為僅限於物權等支配性權利,不包含債權,因債權屬相對權且不具排他支配性,無從成為緊急避難所欲直接保護或避難犧牲之客體,故C錯誤,為正確選項。 A正確,權利濫用之禁止屬法規適用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B正確,防衛行為以侵害「現在進行中」為前提,尚未發生之侵害不得預先防衛;D正確,自助行為所保全之請求權須具可強制執行性,始有自助扣押或拘束之實益。

第7題

甲參加乙旅行社北歐旅遊行程,乙於銷售行程資料記載「航班及飯店僅供參考,確定行程及住宿交通以出團前之行前說明會為主」。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在「行前說明會」時發放更改行程內容之旅遊手冊,得認已取得甲之同意 B. 乙無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時,須取得甲同意,始得變更旅遊內容 C. 旅遊契約記載「4 星級A 飯店或同級」,實際入住3 星級B 飯店,可認為乙之旅遊服務不具備約定之價值或品質 D. 乙無正當理由而不提供約定星等之飯店住宿,甲除請求減少費用外,亦得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A. 乙在「行前說明會」時發放更改行程內容之旅遊手冊,得認已取得甲之同意

解析:A 錯誤:旅遊契約變更需經旅客同意(消保法第19 條、民法第227 條),乙於說明會單方發放更改手冊,未經甲明示同意,不得認已取得同意。B 正確:旅遊業者無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時,變更行程須取得旅客同意。C 正確:約定4 星級卻安排3 星級,屬服務不具約定品質(民法第227 條、消保法)。D 正確:乙違約時,甲得請求減少費用(民法第227 條第2 項)並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7 條第3 項)。

第8題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如不知本人為何人,則得免其通知義務 B.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時,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如有重大過失,應負賠償之責 C.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符合本人明示之意思時,管理人僅得請求本人償還為本人支出之必要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D. 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但其管理係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時,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參考解答

  • 答案:C.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符合本人明示之意思時,管理人僅得請求本人償還為本人支出之必要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解析: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得請求償還「必要或有益」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C稱「僅得」請求必要費用,不當限縮法律所定範圍,故錯誤,為本題答案。A依第173條,通知義務以能通知為限,不知本人為何人時無從通知。B依第175條,僅於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D依第176條第2項,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者,得請求必要或有益費用及利息。

第9題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因愛慕乙音樂家,允諾贈送一棟豪宅於乙,並經公證人就贈與契約作成公證書。下列關於贈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若甲乙因細故爭吵,甲得撤銷豪宅之贈與 B. 若甲事後周轉不靈,身負巨債,甲得拒絕履行豪宅之贈與 C. 若一週後因甲之重大過失,豪宅失火燒燬,乙得請求賠償相當豪宅之價額 D. 若三個月後甲仍交付豪宅於乙,乙得請求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A. 若甲乙因細故爭吵,甲得撤銷豪宅之贈與

解析: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贈與人不得撤銷,故A稱甲得因爭吵而撤銷,錯誤,為本題答案。B依第418條,贈與約定後經濟狀況顯有變更,致生計受重大影響者,得拒絕履行。C依第409條,就經公證之贈與,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重大過失屬可歸責。D該贈與既不得撤銷,乙自得請求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10題

甲貸款予其子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後,甲將其對乙之前述債權(以下稱A 債權)供丙設定權利質權(以下稱B 權利質權),以擔保甲對丙之債務(以下稱C 債務)。甲死亡後,其財產由乙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不消滅 B. A 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消滅 C. A 債權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不消滅 D. A 債權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A. A 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不消滅

解析:民法第344條本文規定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書則規定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者不在此限。甲對乙之A債權已為丙設定權利質權,該債權是丙權利質權之標的,故甲死亡後由乙繼承甲之債權,A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A債權既未消滅,B權利質權仍存在於A債權上,不因混同而消滅,故選A。C、D誤認A債權消滅;B誤認質權消滅。

第11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300 萬元,清償期屆至時甲因無力償還,遂帶著A 骨董至乙之住處,並表示願意用A 骨董抵償債款,乙同意並受領A 骨董,雙方之債務因此消滅。甲乙之行為為何? A. 代位清償 B. 代物清償 C. 新債清償 D. 債務免除

參考解答

  • 答案:B. 代物清償

解析:代物清償依民法第319條,係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債之關係消滅。甲原負300萬元金錢債務,經乙同意以A骨董抵償並受領,符合代物清償。代位清償是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新債清償是另成立新債務而不消滅舊債務;債務免除是債權人免除債務。本題雙方以骨董給付代替金錢給付,舊債務消滅,故為代物清償。

第12題

下列關於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 B. 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 C. 消費借貸為有償契約 D. 消費借貸為雙務契約

參考解答

  • 答案:C. 消費借貸為有償契約

第13題

下列有關「要約」及「承諾」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要約人得於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要約之拘束 B. 承諾之通知,不得撤回 C. 擴張原要約之承諾,視為新要約 D. 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參考解答

  • 答案:B. 承諾之通知,不得撤回

解析:民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故C正確。第154條第1項但書允許要約人預先聲明不受拘束,A正確;第154條第2項明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D正確。承諾之通知並非絕對不得撤回,依第163條準用第162條,撤回通知若先於或同時到達相對人,仍可發生撤回效力,故B「不得撤回」錯誤。

第14題

甲、乙共同承租丙之A 套房,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 元,約定甲與乙分別負擔全部租金之給付義務。某日,因甲、乙兩人下廚用火不慎,失火造成A 套房半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套房之租金15,000 元,係屬不可分債務 B. 若證明甲、乙烹煮不慎失火有重大過失者,甲、乙連帶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C. 若甲、乙就A 套房存餘部分無法達租賃之目的時,甲如單獨終止租賃契約,該終止對乙亦生效力 D. 甲若賠償丙之A 套房火災損害200 萬元後,如無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甲得向乙請求償還1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C. 若甲、乙就A 套房存餘部分無法達租賃之目的時,甲如單獨終止租賃契約,該終止對乙亦生效力

解析: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第2項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解除權或終止權之行使,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此即終止權之不可分性。甲與乙共同向丙承租套房,甲單獨向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於法不合,該終止對乙不生效力,故C錯誤。 A正確,給付雖為金錢但約定分別負擔全部租金給付義務,屬不可分債務或連帶債務性質;B正確,依民法第434條及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具重大過失造成火災致房屋受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D正確,依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權,平均分擔各半(100萬元)。

第15題

甲為知名藝術作品策展人,乙與甲約定交由甲安排、攜帶作品至美國參展,並已支付策展費用新臺幣10 萬元於甲。然而乙在展前郵寄作品於甲時,作品即因運送產生損壞,而未交付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寄託契約不成立,甲無義務安排作品至美國參展 B. 甲乙寄託契約有效,但可歸責於乙致給付不能 C. 甲乙寄託契約有效,但不可歸責於甲乙致給付不能 D. 甲乙寄託契約標的不能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乙寄託契約不成立,甲無義務安排作品至美國參展

解析:依民法第589條第1項規定,寄託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契約屬於「要物契約」,以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之特別要件。本題乙郵寄作品給甲,但在運送過程中損壞而自始未交付給甲,因此甲與乙之間的寄託契約尚未成立。寄託契約既不成立,甲即無從本於寄託契約安排作品赴美參展,故A正確。 B、C、D均誤認寄託契約已成立或有效,不採。

第16題

關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之方法,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 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B. 在不害於其他抵押權人利益之前提下,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C. 將抵押物出租於第三人,以收取租金抵償 D. 得與債務人約定,由抵押人私下尋覓特定之人變賣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將抵押物出租於第三人,以收取租金抵償

解析:抵押權之實行方法,依民法第873條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A屬之;依民法第878條,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抵押權人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者不在此限,B、D均屬此類約定實行方法。C「將抵押物出租於第三人以收取租金抵償」,僅是抵押物之用益收益,並非抵押權之實行方法,抵押權人亦無權逕行出租抵押物,故C為不包括之情形。

第17題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500 萬元,以自有之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與丙訂立租賃契約,將A 地出租於丙。甲於債務清償期屆至時,無力清償借款,乙聲請法院拍賣A 地,但因有租賃關係存在,致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B. 法院應曉諭乙將拍賣之聲請撤回 C.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之拍賣聲請 D.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乙之拍賣聲請

參考解答

  • 答案:A. 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解析: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如該租賃關係影響抵押權之實行(例如因租賃存在致拍賣無人應買),依民法第866條第2項,法院得依抵押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故選A。此為抵押權追及效力與用益權衝突時之特別處理,目的在除去影響拍賣之負擔,使抵押物能順利換價。B曉諭撤回聲請、C裁定駁回、D判決駁回,均無法律依據;拍賣程序屬非訟事件,並非以判決駁回,且法院應先除去租賃關係而非逕予駁回。

第18題

甲有A 地,因資金需求向乙借款而設定登記X 權利,雙方約定不移轉A 地占有於乙,乙於甲未清償借款時,得就A 地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嗣後,甲為向丙調度資金而設定登記Y 權利,雙方約定由丙支付一定價金使用A 地,屆期甲不回贖時,丙即取得A 地所有權。上述X、Y 權利分別為何? A. X 是質權,Y 是附出賣A 地條件之租賃權 B. X 是抵押權,Y 是不動產役權 C. X 是典權,Y 是附出賣A 地條件之租賃權 D. X 是抵押權,Y 是典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X 是抵押權,Y 是典權

解析:X權利約定不移轉占有,於債務不履行時得就A地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正符合民法第860條抵押權之定義(不占有標的物、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故X為抵押權,可排除A、C。Y權利由丙支付一定價金而使用A地,屆期甲不回贖時丙即取得所有權,符合民法第911條典權(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使用收益)及第923條第2項出典人逾期不贖、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效果,故Y為典權。不動產役權係為自己不動產便宜而使用他人不動產,與付價取得所有權無關,B不可採。

第19題

甲係A 地之所有人,關於所有權之權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就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B. 甲就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仍然可以再為丙設定典權 C. 甲就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D. 甲就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就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仍然可以再為丙設定典權

解析:典權依民法第911條,須支付典價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以占有為其內容;地上權同樣以占有使用土地為內容。同一土地上已由地上權人占有,所有人即無從再移轉占有而設定典權,兩者不能併存,故B敘述錯誤。A部分,同一不動產得設定多數抵押權,其次序依民法第865條定之。C、D部分,抵押權之設定不影響所有人就同一不動產再設定用益物權,地上權人亦得就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後仍可設定地上權,僅於實行抵押權影響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866條請求除去。

第20題

50 歲之甲喪妻,有一20 歲之子乙。甲與35 歲之丙女再婚。丙收養乙。收養契約效力為何? A. 效力未定 B. 得撤銷 C. 有效 D. 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D. 無效

解析:丙為乙之繼母,屬直系姻親,依民法第1073條之1第2款但書,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受禁止收養之限制,故繼親收養本身可行。惟依民法第1073條,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丙35歲、乙20歲,僅相差15歲,未達16歲之法定年齡差距,違反收養要件;依民法第1079條之4,收養違反第1073條者無效,故選D。收養既不成立生效,即無效力未定或得撤銷之問題,A、B、C均不可採。

第21題

下列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何者錯誤? A. 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B. 法院酌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原則上須考量父母能否善意協力合作 C. 夫妻離婚後,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夫妻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D. 祖父母對於孫子女,依民法規定,有會面交往之權利

參考解答

  • 答案:D. 祖父母對於孫子女,依民法規定,有會面交往之權利

解析:民法第1055條第5項僅規定,法院得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即父或母)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其權利主體限於父母,祖父母並非該條之請求權人,民法亦無賦予祖父母會面交往權之規定,故D敘述錯誤。A符合第1055條之1「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原則。B符合第1055條之1第1項所列審酌事由,法院酌定共同親權時會考量父母能否善意協力合作(善意父母原則)。C符合第1055條第1項,離婚後親權之行使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第22題

甲有一子乙已成年。乙因精神障礙而受監護宣告,經法院指定丙女為監護人。乙於回復常態時,擬與丙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丙得自由結婚 B. 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C. 須得甲之同意 D. 須經法院許可

參考解答

  • 答案:C. 須得甲之同意

解析:民法第984條規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乙雖已成年,仍受監護宣告,丙為其監護人,兩人間之監護關係尚存續,故乙、丙結婚須得乙之父母同意,本題即須得甲之同意,故選C。A主張得自由結婚,忽略第984條之限制。B所稱法定代理人,於成年受監護人情形係指監護人丙本人,由其同意自己與受監護人結婚,顯有利益衝突,且法條明定應得「父母」同意,故B不可採。民法並無結婚須經法院許可之規定,D亦非。

第23題

甲夫乙妻生有二女丙與丁。丙、丁均未婚。甲、乙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間收養戊為養子。戊於103 年3 月與庚結婚。戊、庚於105 年5 月間生有一子辛。甲與丙於112 年2 月間出遊遭意外,同時死亡。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繼承人為乙、丁、戊、庚、辛 B. 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戊 C. 丙之繼承人為乙 D. 丙之繼承人為乙、丁、戊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之繼承人為乙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繼承編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同時死亡推定規則。依民法第 1138 條第 1 項,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與配偶。甲死亡時,其子女為丙、丁及養子戊(收養關係自 108 年成立,具繼承權),配偶為乙,故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戊四人;庚、辛非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繼承權,選項 A、B 錯誤。丙與甲於 112 年 2 月同時死亡,依民法第 33 條推定為同時死亡,丙不得繼承甲,亦無代位繼承問題(丙無子女)。丙未婚無子女,依民法第 1138 條第 2 項,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為父母;父甲已推定同時死亡,母乙尚在,故丙之繼承人僅有乙,選項 C 正確。選項 D 錯誤在將丁、戊列入,兄弟姊妹屬第三順序,僅於無第一、二順序繼承人時始繼承。

第24題

甲之唯一繼承人為乙,甲於遺囑將其A 屋遺贈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丙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 B. 丙於甲死亡後拋棄遺贈,溯及遺囑作成時生效 C. 丙於乙死亡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 D. 該遺贈自甲丙訂立贈與契約時起生效

參考解答

  • 答案:A. 乙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丙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

解析:依民法第1207條規定:「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因此甲之唯一繼承人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丙表示是否承認遺贈,故A正確。 B錯誤,依民法第1208條,受遺贈人拋棄遺贈,其效力係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而非遺囑作成時;C錯誤,依民法第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本選項指乙死亡前死亡,並不影響遺贈效力;D錯誤,遺贈為單獨行為,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非諾成契約。

第25題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之 B.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C. 各順序繼承人與配偶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繼受之 D. 法院就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與否,並無實體認定之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D. 法院就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與否,並無實體認定之效力

解析:法院就繼承人拋棄繼承所為之「准予備查」,在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之處理,僅為形式審查,並無確認私權實體法律關係之確定力,若實體上不符拋棄繼承要件,其拋棄仍屬無效,故備查無實體認定效力,D正確。 A錯誤,依民法第1176條之1規定,拋棄繼承者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非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B錯誤,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因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C錯誤,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歸屬「國庫」,而非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