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題
甲為市政府課員。選舉期間,甲以虛擬形象(VTuber)隱匿真實身分, 擔任某候選人網路直播節目之固定來賓,於節目中明確呼籲網友投票支 持該候選人。此外,甲與候選…
題目
甲為市政府課員。選舉期間,甲以虛擬形象(VTuber)隱匿真實身分, 擔任某候選人網路直播節目之固定來賓,於節目中明確呼籲網友投票支 持該候選人。此外,甲與候選人事先約定,將直播期間觀眾贊助之金額 按比例分潤,作為甲的出席報酬。機關查獲後擬予懲處。甲抗辯:第一、 其全程匿名未顯露公務員身分,純屬個人言論自由;第二、分潤金為網 友自發贈與,非屬商業兼職營利。試問: 甲隱匿身分於直播中呼籲投票,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甲之 言論自由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甲定期出席直播並獲取「贊助分潤」之行為,依公務員服務法應如何 評價?(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政中立之規範架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明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第9條第6款禁止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第10條禁止利用職務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其目的在確保行政資源不被政黨競爭濫用,維護人民對行政中立之信賴,並使公務人員之政治活動與職務執行有所區隔。
- 二、匿名不影響違反成立:第9條之行為主體為「公務人員」,只要行為人具公務人員身分即受規範,不以相對人知悉其身分為要件;所謂「公開」指行為方式得為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非指身分公開,且第9條未以上班時間為限。甲以固定來賓身分長期於直播呼籲投票,已該當公開助講、拜票,縱隱匿身分亦不阻卻違法。
- 三、言論自由抗辯之評價:公務人員言論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但非絕對;因其身分負有忠誠與中立義務,國家得以法律為必要限制。行政中立法經正當立法程序制定,目的正當,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且僅限制特定公開助選行為,未全面剝奪公務員政治言論,尚未逾越比例原則,甲之抗辯無理由。
- 四、服務法上之兼職評價:甲定期出席直播並按比例分潤,具繼續性、對價性與營利性,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屬未經許可之兼職;其以此為業,亦可能該當同法第14條所稱經營商業。其以虛擬形象(VTuber)隱匿身分,係規避監督,主觀上具違法認識,情節非輕。
- 五、分潤抗辯之評價與建議:甲辯稱分潤係網友自發贈與,惟其與候選人事先約定按比例分配,屬勞務報酬而非單純贈與,且涉及政治活動對價,可能另觸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機關應依行政中立法第14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情節重大者移送懲戒,涉刑責者移送檢調;並宜訂定社群媒體與兼職規範,以杜爭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