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第2題

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以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的永續利用,改善 國民生活環境及維護國民健康。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請回答下 列問題: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與…

題目

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以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的永續利用,改善 國民生活環境及維護國民健康。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請回答下 列問題: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與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差異及其應用意義。(10分) 就污染場址之公告、管制及應變措施,說明污染場址之主要管制作業程 序。(1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定義: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6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分別訂定土壤污染監測標準與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二者均為污染物濃度限值,但規範位階與法律效果不同;監測標準係供例行檢測與預警之用,管制標準則為認定污染場址、啟動行政管制之門檻。
  • 二、差異比較:監測標準之數值較管制標準嚴格(較低),屬「預警值」;超過監測標準者,主管機關應加強監測、列入追蹤並辦理查證,尚不當然構成污染場址。管制標準屬「管制值」,濃度達管制標準即得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達整治場址標準者更須公告為整治場址,並負擔調查評估及整治義務。
  • 三、應用意義:分級管理可達早期預警、風險預防之效,使有限之行政資源集中於高風險場址;亦可避免低濃度即全面列管造成土地開發受阻與資源排擠,同時防止高濃度污染延誤處理。實務上並作為土地使用分區審查、污染土地交易揭露及事業自主管理之參考依據。
  • 四、公告作業程序:主管機關對於有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查證,經查證確認者依土污法第12條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污染程度達整治場址標準者,公告為整治場址。公告應載明場址名稱、地址、污染物種類、污染範圍與情形,並通知土地關係人、刊登政府公報及公開於資訊系統。
  • 五、管制措施:主管機關得依第14條劃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區內禁止或限制特定行為,包括限制土地利用與開發建築、禁止種植特定作物、禁止飲用或抽取地下水、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並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經審查核定後實施。
  • 六、應變措施與解除列管: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依第7條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第15條代為採取應變措施,如命停工、停止營運、疏散居民、提供替代水源,並得支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整治完成後應辦理驗證,確認濃度低於管制標準,始得公告解除列管。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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