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考古題
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近年來國內為協助產業發展,活化土地資源利用,以及提供良好之公共建
設與污染控制措施,現階段有諸多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的開發計畫正著
手進行,請就能源需求、廢棄物處理、用水需求及廢污水處理等面向,說
明在施工及營運階段之環境影響評估過程,應考量之評估要項。(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評估架構與範疇界定: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開發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認定應否實施環評,並於範疇界定階段區分施工與營運兩階段,分別以最大負荷情境推估。施工階段屬短期高強度干擾,營運階段屬長期累積性負荷,其評估要項、預測方法與減輕對策應分別研擬,並納入累積性影響及加乘效應分析。
- 二、能源需求:施工階段應評估施工機具柴油用量、臨時用電、尖峰負載及電源引接方式;營運階段則推估契約容量、製程單位產品耗電量、供電可靠度、變電所與輸電線路配置,並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再生能源設置比例、汽電共生及節能措施,避免排擠區域供電。
- 三、廢棄物處理:施工階段應掌握土石方挖填平衡、剩餘土石方流向、營建廢棄物及有害廢棄物(如石綿、廢溶劑)之分類貯存;營運階段推估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貯存設施與清運頻率,確認焚化、掩埋或再利用之去化管道與處理容量,並要求提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四、用水需求:應調查水源別、水權取得與供水穩定度,以單位樓地板面積、單位產品或員工人數推估施工及營運用水量,研提雨水貯留、再生水使用、冷卻水循環回收及缺水期減供之應變計畫,並評估與民生、農業用水之競合關係及區域水資源總量管制。
- 五、廢污水處理:施工階段評估逕流污水、洗車廢水之沉砂與酸鹼調整;營運階段推估廢污水量與水質(COD、SS、重金屬、氮磷),規劃雨污分流、專用下水道或聯合污水處理廠之容量,確認放流標準、承受水體涵容能力、放流口位置及回收再利用比例,並將上述要項轉化為承諾事項、環境監測與追蹤考核機制。
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以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的永續利用,改善
國民生活環境及維護國民健康。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請回答下
列問題: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與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差異及其應用意義。(10分)
就污染場址之公告、管制及應變措施,說明污染場址之主要管制作業程
序。(1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定義: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6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分別訂定土壤污染監測標準與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二者均為污染物濃度限值,但規範位階與法律效果不同;監測標準係供例行檢測與預警之用,管制標準則為認定污染場址、啟動行政管制之門檻。
- 二、差異比較:監測標準之數值較管制標準嚴格(較低),屬「預警值」;超過監測標準者,主管機關應加強監測、列入追蹤並辦理查證,尚不當然構成污染場址。管制標準屬「管制值」,濃度達管制標準即得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達整治場址標準者更須公告為整治場址,並負擔調查評估及整治義務。
- 三、應用意義:分級管理可達早期預警、風險預防之效,使有限之行政資源集中於高風險場址;亦可避免低濃度即全面列管造成土地開發受阻與資源排擠,同時防止高濃度污染延誤處理。實務上並作為土地使用分區審查、污染土地交易揭露及事業自主管理之參考依據。
- 四、公告作業程序:主管機關對於有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查證,經查證確認者依土污法第12條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污染程度達整治場址標準者,公告為整治場址。公告應載明場址名稱、地址、污染物種類、污染範圍與情形,並通知土地關係人、刊登政府公報及公開於資訊系統。
- 五、管制措施:主管機關得依第14條劃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區內禁止或限制特定行為,包括限制土地利用與開發建築、禁止種植特定作物、禁止飲用或抽取地下水、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並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經審查核定後實施。
- 六、應變措施與解除列管: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依第7條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第15條代為採取應變措施,如命停工、停止營運、疏散居民、提供替代水源,並得支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整治完成後應辦理驗證,確認濃度低於管制標準,始得公告解除列管。
請說明廢棄物焚化(incineration)、熱裂解(pyrolysis)及氣化(gasification)
等三種熱處理技術的技術原理、特色及產物用途,並比較說明三種處理技
術的能源利用效率及可能之應用限制。(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焚化(incineration)之原理與特色:於攝氏850至1,100度、充足供氧下,使廢棄物中有機物完全氧化,轉為二氧化碳、水氣與灰渣。其特色為減容率高(約80%至90%)、處理速度快、佔地面積小、可回收熱能,適合都市垃圾等混合廢棄物;惟須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並以「3T」(溫度、停留時間、擾流)原則抑制戴奧辛生成。
- 二、焚化之產物用途:底渣經篩分、磁選與熟化後,可作道路基底層、管溝回填材料或低強度混凝土粒料;飛灰屬有害事業廢棄物,須固化掩埋,或經水洗、熔融回收金屬鹽類。廢熱經鍋爐產生蒸汽推動汽輪機發電,或供應區域供熱,淨發電效率約15%至25%。
- 三、熱裂解(pyrolysis)之原理、特色與產物:在無氧或低氧、攝氏400至700度下加熱,使有機物裂解為可燃氣(syngas)、液態油(bio-oil)與固態碳渣(char)。特色為可處理塑膠、廢輪胎、油污泥,產物可儲存運送,戴奧辛生成潛勢較低;產物可作燃料油、活性碳原料或土壤改良劑。限制為進料須破碎乾燥、熱傳效率與結焦問題、產物品質不穩定。
- 四、氣化(gasification)之原理、特色與產物:在控制氧量(當量比約0.2至0.4)及高溫下,將有機物轉化為合成氣(主要為CO、H2、CH4),可驅動氣渦輪或內燃機發電,或經費托合成製成液態燃料,爐渣可作粒料。特色為發電效率較焚化高、可模組化;限制為進料均質性要求高、焦油(tar)堵塞管路、灰熔融及系統穩定度不足。
- 五、能源利用效率比較:焚化以蒸汽輪機發電,淨效率約15%至25%;氣化結合複循環發電可達30%以上;熱裂解以油品與氣體回收能源,效率約20%至30%,視產物利用途徑而定。比較時須界定系統邊界、進料熱值與廠用電率,不宜以單一數字論斷,並應以每公噸廢棄物之淨產電量作為共同比較基準。
- 六、應用限制與政策建議:焚化適合大規模、混合、高含水廢棄物,須有空污防制與底渣去化配套;熱裂解與氣化適合均質、高熱值之塑膠、廢輪胎及生質物,惟技術成熟度、操作穩定性與經濟規模仍待驗證。政策上宜依廢棄物特性分流,結合資源循環與能源轉換,並以試運轉驗證及全生命週期評估降低投資風險。
為達到生活污水經處理後,符合再生水水質標準,達到回收再利用的目
的。請說明典型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的處理流程,及其各單元之設計原理
及功能標準。(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水質特性與再生水目標:生活污水來自沖廁、沐浴、洗滌及廚房,含懸浮固體、有機物、氮磷、界面活性劑與微生物,BOD約150至250 mg/L、SS約150至220 mg/L。回收再利用須依用途(景觀澆灌、沖廁、冷卻補水、工業製程)設定水質目標,並符合再生水水質標準及相關用途規範,確保衛生與設備安全。
- 二、前處理與初級處理:攔污柵去除大型固體與纖維物;沉砂池去除砂礫以保護設備;調節池均化水量與水質,降低衝擊負荷;初級沉澱池以重力沉降去除可沉固體,水力停留時間約1.5至2.5小時,可去除約50%至60%之SS及25%至35%之BOD,設計原理在於減輕後續生物處理負荷。
- 三、生物處理(二級處理):採活性污泥法(如A2O、氧化渠、SBR)或薄膜生物反應器(MBR),利用微生物代謝去除有機物,並以好氧、缺氧、厭氧交替達成硝化脫硝與生物除磷。功能標準包括污泥齡、食微比、溶氧、混合液懸浮固體及水力停留時間;放流水BOD與SS應低於30 mg/L,MBR出流水濁度可低於0.2 NTU。
- 四、深度處理(三級處理):砂濾或薄膜(MF/UF)去除細小懸浮固體與膠體;活性碳吸附微量有機物、色度與臭味;必要時以逆滲透(RO)或離子交換去除鹽類、導電度與重金屬,避免冷卻系統結垢腐蝕。各單元應訂定去除率、回收率、膜通量及反洗週期,並設置線上水質監測與警報值。
- 五、消毒與供水系統:以次氯酸鈉、臭氧或紫外線消毒,使糞大腸菌群符合限值,並維持管網餘氯;再生水應貯存於獨立儲槽,與自來水系統完全分離並以紫色管線及標識區別,防止誤接誤用。典型流程為:污水→攔污柵→沉砂→調節→初沉→生物處理→二沉(或MBR)→砂濾→UF→活性碳→RO(視用途)→消毒→再生水貯存→供水。
- 六、設計與管理要點:水量以人均用水量乘以污水產生率(約0.8)推估並考量尖峰係數,水質採95%累積機率設計;應設置備援機組、超越管及異常回流機制,避免不合格水外流;並定期檢測、公開水質資訊、建立緊急應變與備援水源,以確保再生水供水之安全與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