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環境工程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第1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固定污染源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項排 放標準及相關管制規定。請說明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應 符合那些排放標準及規定?(20…

題目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固定污染源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項排 放標準及相關管制規定。請說明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應 符合那些排放標準及規定?(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濃度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公私場所的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排放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訂定標準,地方主管機關得訂定較嚴格的標準。管制對象包括煙囪、管道及逸散源,排放濃度不得以稀釋方式規避,燃燒源並須換算至規定的含氧基準。
  • 二、一般與行業別標準: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重金屬等一般限值;電力設施、鋼鐵、水泥、焚化爐、鍋爐、陶窯、玻璃、鑄造等另有行業別標準。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則針對戴奧辛、苯、氯乙烯、重金屬等個別管制。
  • 三、揮發性有機物與臭味: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範設備元件、儲槽、裝載、廢氣燃燒塔、塗裝、印刷、乾洗等;臭味及異味亦納入排放標準或相關管制,要求控制設備與操作條件。業者應採用密閉集氣、洗滌、吸附、焚化、觸媒等防制設施,並維持正常操作。
  • 四、許可、燃料與操作規定:固定污染源應取得設置許可、操作許可及燃料許可,許可內容載明排放量、操作條件、防制設備、監測與記錄申報義務;生煤、石油焦、燃料油等燃料成分及含硫量亦受管制。經公告之大污染源須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並定期檢測、申報。
  • 五、總量與改善規定:總量管制區內業者應依指定削減量削減、抵換或交易;未符合標準者應限期改善、停工或停業。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營建工地、堆置場等另須依管理辦法採行覆蓋、灑水、洗車、圍封等措施。整體控制應以源頭減量、製程改善及管末防制並行。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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