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交通技術 交通安全概要

第4題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停標誌告示駕駛須停車觀察,確 認安全後再開。試說明停標誌之設置原則,並說明此標誌之意義及預期 之正確駕駛行為。(25 分)

題目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停標誌告示駕駛須停車觀察,確 認安全後再開。試說明停標誌之設置原則,並說明此標誌之意義及預期 之正確駕駛行為。(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標誌性質:「停」標誌(Stop sign)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於交岔路口,屬禁制標誌,外形為紅底白字之八角形,具強制性。其與倒三角形之「讓」標誌不同:「停」要求車輛完全停止後再開,「讓」僅要求減速讓行,兩者在路權分配強度上有別,考生答題時應明確區辨。
  • 二、設置原則:(1)次要道路(支道)與主要道路(幹道)交會處,令支道車停讓幹道車;(2)視距不足、彎道或坡度路段之交岔路口;(3)曾發生交通事故或違規頻繁之路口;(4)巷道、社區出入口與幹道銜接處;(5)學校、醫院、市場等行人密集地點;(6)鐵路平交道前及單行道出口等需特別管制之處。設置時應配合停止線、「停」字路面標字,並與「慢」標誌或「讓路線」整體規劃。
  • 三、標誌意義:用以告示駕駛人前方路口存在潛在衝突,必須在停止線前完全停止,觀察左右來車與行人,確認安全後方得續行。其功能在於以幾何外形與顏色建立「完全停止」的行為制約,並作為路口路權分配的依據;對支道車而言,係課予停讓義務,而非僅供參考之警告。
  • 四、預期正確駕駛行為:接近路口時減速並注意停止線位置;在停止線前完全停止(無停止線者,於路口邊緣或行人穿越道前停止),車輪不得以滑行方式通過;擺頭觀察左右及後方來車與行人,必要時再緩速前進至可看清之處二次停讓;確認安全後起步,機車並應注意路面濕滑與重心,大型車須注意內輪差與視野死角;不得因路口淨空而逕行穿越。
  • 五、落實與限制:應配合停止線與標字之工程設置、執法取締(未依標誌指示停讓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及教育宣導,強化「停止—觀察—再開」程序。實務限制在於路口數量龐大、標誌易受樹木或廣告物遮擋及磨損,駕駛人常以滑行取代完全停止;宜透過視距改善、定期巡查維護、重點路口執法與學校教育三管齊下,方能落實其規範效果。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