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題目:某營造工地屬丁類工作場所,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試回答
下列問題:
(一) 事業單位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時,對於那3 種特殊狀況
之營造工程,得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3 分)
(二) 事業單位應於事前由那5 類人員組成施工安全評估小組實施評估?(10 分)
(三) 對於丁類工作場所審查結果,除可歸責於事業單位外,勞動檢查機構應於
受理申請後幾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1 分)
(四) 對於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之內容,請列舉6 項。 (6 分)
參考解答
- 危險性工作場所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 丁類工作場所除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外,尚包括隧道、坑道、豎井等開挖工程。
- 包括高度或深度達規定規模,且有倒塌、崩塌、墜落或水害危險之大型營造工程。
- 包括橋梁、建築、鋼構、模板支撐、擋土支撐等高風險工程。
- 包括採用特殊施工法、特殊設備或特殊地質條件之工程。
- 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具有重大危害風險工程;實際類型仍以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附表為準。
第二題題目: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裝置」。(8 分)
(二) 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雇主應在那3 種狀況下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
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
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6 分)
(三) 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
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雇主除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
、除塵等措施外,應再依那3 項規定辦理?(6 分)
參考解答
- 為避免漏電感電,於臨時用電、潮濕場所、導電性良好場所、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金屬外殼設備等連接電路,應設置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 漏電斷路器應為適合電路規格之高敏感度、高速型,並能確實動作;通常以額定感度電流 30 mA 以下、動作時間 0.1 秒以內作為防感電保護基準。
- 電路停電作業應開路、上鎖掛牌、驗電、短路接地、標示及設監視或管制,防止誤送電。
- 高壓活線或接近活線作業,應使用絕緣用防護具、防護裝備、活線作業工具及保持安全距離,並由合格人員作業。
- 人體電流計算用 I=V/R;題目兩手間電阻 4,000 歐姆,若接觸電壓為 110V,電流為 27.5 mA;若接觸電壓為 220V,電流為 55 mA;若設備接地良好且兩手無電位差,電流為 0。
第三題題目: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那4 種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8 分)
(二) 前述管理系統應包括那5 項安全衛生事項?(10 分)
(三) 前述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幾年?(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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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解答
- 風險評估是對作業、設備、化學品、環境及管理活動之危害進行辨識,估計其發生可能性與後果嚴重度,並決定風險等級及控制措施之程序。
- 步驟包括作業清查、危害辨識、既有控制確認、可能性與嚴重度評估、風險等級判定、控制措施擬定、執行追蹤及定期檢討。
- 常用方法包括檢核表、What-if、HAZOP、FMEA、FTA、ETA、JSA、風險矩陣、相對等級法及失誤模式分析。
- 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為消除、取代、工程控制、行政管理控制及個人防護具。
- 不可接受風險應訂改善期限、責任者、資源及追蹤指標,改善後重新評估。
第四題題目: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
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
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
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前述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那4 種規定事項?(8 分)
(二)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多少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前述但書規
定。(2 分)
(三) 承上題,那些作業者,不在此限?(2 分)
(四) 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時,該搭乘設備應依那4 項規定辦理?(8 分)
第五題題目:依Jone’s 理論得知可燃性物質之爆炸下限(LEL)為理論混合比例值(Cst)之0.55
倍(LEL=0.55Cst),假設空氣中氧氣之體積百分比為21%,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計算乙烷(C2H6)之理論混合比例值(Cst) (10 分)與其爆炸下限(5 分)。
(二) 若乙烷之爆炸上限為12.4%,計算乙烷之相對危險指數。(5 分)
參考解答
- 移動式起重機原則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例外作業須無其他安全替代方法,且採防止墜落及相關安全措施。
- 搭乘設備設計製造應有足夠強度、剛性及穩定性,設置圍欄、踢腳板、防滑底板、出入口防開啟裝置及安全帶繫掛設備。
- 搭乘設備自重加搭乘者、積載物等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 50%。
- 起重機操作人員應監督搭乘人員確實使用安全帶等防墜設備,並不得超載、攀出、移動或從事危險動作。
- 垂直高度超過 20 公尺之高處作業,原則不得使用簡易籃、吊籃或非固定式搭乘設備。
- 吊掛搭乘設備時,應對起重機及搭乘設備妥為安全設計;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委託認可專業機構簽認,簽認效期最長三年。
- 20 公尺以下作業仍以不得載人為原則;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特殊作業並採防墜措施者,始得適用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