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檔案管理 檔案應用服務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檔案管理 檔案應用服務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廣義的檔案係包含官方檔案與私人文書,請解釋各來源檔案開放應用需 遵守的法規,以及各法規對檔案開放應用之規範內容。(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規體系與適用順序。廣義檔案包含公務機關依管理程序歸檔之官方檔案,以及私人、家族、團體、政黨所持有之私人文書。官方檔案之開放應用,以《檔案法》為基本法,並受《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政治檔案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特別法或補充規範;私人文書則以《民法》、《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捐贈、寄託契約為核心。適用時應把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及利益衡量等原則,並兼顧資訊公開與隱私保護。
  • 二、《檔案法》之規範。該法第二條界定檔案意義,第十七條明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第十八條列舉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人事薪資、保密義務及第三人權益等得拒絕開放之事由,第二十二條揭示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二十五年內開放應用之原則。同法第十四條並提供私人或團體檔案之捐贈、受託保管與收購機制,使具永久保存價值之私人文書得進入公共典藏體系。
  •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採「原則公開、例外限制」,第六條、第七條課予機關主動公開義務,第九條賦予人民申請提供之權利,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提供之事由,並要求分離原則。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機密等級、核定權責、保密期限與解密條件,明定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應予解密,為檔案開放之前提;實務上須先完成機密等級檢討,始得對外提供。
  • 四、《政治檔案條例》之特別規範。政治檔案指戒嚴時期(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與二二八事件、叛亂案件、不當審判及情治偵查等相關之檔案。條例課予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通報、整理與移轉義務,明定檔案局得主動公開,當事人及其家屬得申請應用、研究使用與救濟。對於涉及情報來源、安全查核等敏感內容,得採遮蔽、去識別化或分階段開放,以兼顧轉型正義與國家安全。
  • 五、私人文書之民事與智慧財產規範。私人文書之所有權依《民法》物權規定歸屬,開放應用須經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並以捐贈契約、寄託契約或授權書約定開放範圍、重製、公開傳輸與收費。涉及著作權者,應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並適用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規定;涉及個人資料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與比例原則辦理,必要時去識別化。
  • 六、綜合建議。各來源檔案之開放宜建立分級分類、單一窗口與標準作業流程,並公開目錄與詮釋資料;對於隱私、第三人權益與國家安全,採「原則開放、例外限制、最小遮蔽」。同時透過線上閱覽、開放資料與應用程式介面降低使用門檻,定期檢討保密期限與開放政策,並提供申復與救濟管道,以落實人民檔案近用權。

第2題

檔案應用是以使用者需求為導向,請闡釋檔案使用者需求、尋求與使用的 調查研究方法,並說明各研究方法的目的、執行程序與限制。(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研究取向與理論基礎。檔案應用強調以使用者為導向,研究架構多援引Wilson資訊行為模型、Kuhlthau資訊搜尋過程(Information Search Process, ISP)、Ellis資訊尋求行為模式及Bates採莓模式(berrypicking),並區分已知項目尋求、探索式尋求、瀏覽與追蹤等需求型態。檔案使用者包括學術研究者、族譜研究者、機關人員、律師、媒體與一般民眾,其需求受主題知識、檢索能力、時間壓力與館藏可及性影響。
  • 二、量化研究方法。問卷調查法用以測量使用者背景、需求頻率、滿意度與障礙,程序為界定母體、抽樣、編製量表、前測、施測與統計分析;優點為樣本大、可比較,限制為回收率低、社會期望偏差與難以探究深層動機。交易日誌分析(transaction log analysis)則分析檢索詞、點擊與調閱紀錄,可觀察實際行為,但無法得知使用意圖,且受系統設計與隱私規範限制。
  • 三、質化研究方法。深度訪談可探究資訊需求脈絡與意義建構,程序含訪談大綱設計、受訪者招募、錄音轉錄、編碼與主題分析;限制為樣本小、耗時與訪談者效應。焦點團體適合蒐集多元觀點與服務設計意見;觀察法與放聲思考法(think-aloud)可揭露實際檢索歷程,但易受觀察者干擾。日誌法與關鍵事件法(critical incident technique)則可捕捉時間序列行為與關鍵經驗。
  • 四、混合與輔助方法。內容分析法可分析參考諮詢紀錄、調閱單、申請案件與展覽回饋,將質性紀錄轉為類別與頻率;德菲法(Delphi)藉專家匿名回饋凝聚指標共識;實驗法可操弄檢索介面或詮釋資料,檢驗其對使用成效之影響;個案研究適合深入特定館藏或服務。使用者滿意度調查(如LibQUAL+)、人物誌(persona)與使用者旅程地圖(user journey map)亦有助於服務設計。
  • 五、共通執行程序。研究流程通常為界定問題與目的、文獻探討、選擇方法與抽樣、設計工具並前測、蒐集資料、編碼與分析、撰寫報告、回饋修正服務。過程中應遵守研究倫理,取得知情同意、確保匿名與資料安全,並注意檔案使用者母體難以界定、樣本代表性不足、跨機構比較困難及長期追蹤資料缺乏等問題。
  • 六、限制與精進建議。單一方法易生偏誤,宜採三角檢證(triangulation),結合量化與質化資料;並建立例行統計與長期追蹤,將研究結果回饋至目錄品質、檢索介面、參考服務與策展規劃。另應關注少數與弱勢使用者,避免研究僅反映重度使用者意見,使檔案服務真正貼近多元需求。

第3題

我國現行檔案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請說明該局現有 檔案檢索系統工具?並闡述各檔案檢索系統收錄的資料內容與特色,和 主要服務對象與系統功能。(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檢索體系之整體架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為我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依《檔案法》掌理檔案徵集、整理、典藏、應用與資訊化,並建置「國家檔案」、「機關檔案」與「跨域資源」三層次檢索體系。三者以詮釋資料(metadata)與檔號為連結,形成從目錄發現、線上閱覽到實體調閱之服務鏈,並透過共同檢索介面降低使用門檻。
  • 二、國家檔案資訊網(A+)。收錄經移轉至檔案局之國家檔案目錄、數位化影像、政治檔案及主題典藏,並提供線上策展與研究成果。主要服務對象為學術研究者、當事人及其家屬、媒體與一般民眾。功能包括全文檢索、進階檢索、檔號與案名瀏覽、線上閱覽、申請複製、線上申請閱覽、主題專區與會員服務;部分影像因隱私或機密限制,僅提供目錄。
  • 三、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NEAR)。收錄各機關依規定彙送之檔案目錄,含案卷與案件層級之檔號、案名、年度、保存年限與機關別,屬全國性聯合目錄。服務對象為機關檔案管理人員、研究者與需調閱政府資料之民眾。功能包括機關別瀏覽、關鍵詞與進階查詢、目錄匯出、與機關應用申請窗口連結,協助使用者先確認檔案是否存在及其典藏地,再向管有機關申請應用。
  • 四、檔案資源整合查詢平台(ACROSS)。以跨機構聯合檢索為核心,整合檔案局、國史館、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國家圖書館、博物館與地方文化局等之檔案與文獻資源。服務對象為需跨領域、跨機構蒐集資料之研究者與策展人員。功能包括跨庫同時檢索、資源盤點、聯合目錄、典藏地指引與對外連結,用以解決資源分散與檢索介面歧異之問題。
  • 六、精進建議。未來可強化單一入口與跨系統中介資料、提供應用程式介面與開放資料、改善無障礙與多語介面,並以使用者研究回饋檢索品質;同時充實人名、地名、事件等權威控制與全文索引,提升召回率與精確率,使檢索工具由「找到目錄」進一步成為「理解脈絡」之知識平台。

第4題

檔案策展為檔案應用服務與教育推廣重要一環,試闡述實體檔案展覽的 策展方式,和檔案展覽執行程序及其注意事項。(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策展理念與展覽類型。檔案策展是將檔案轉化為可理解敘事之詮釋過程,須以檔案為核心、以觀眾為導向。常見方式包括主題策展、時間軸敘事、議題導向策展、人物傳記、地方史、多元觀點與參與式策展(participatory curation),亦可採常設展、特展、巡迴展、微型展及線上線下混合展。策展人應在史料嚴謹性與觀眾可讀性間取得平衡,避免過度詮釋。
  • 二、策展團隊與前置研究。團隊通常包含策展人、檔案研究員、展示設計師、文物修護人員、教育推廣與行銷人員。前置作業包括確認展覽目的與目標觀眾、設定學習目標、盤點檔源與借展可行性、經費與人力評估、風險評估及展期規劃。此階段應完成檔案清查、真偽與版本考證,並建立展品清單與詮釋資料,作為後續設計與文案之基礎。
  • 三、概念發展與計畫書。內容含展名、主旨、單元架構、展品數量、空間需求、預算、時程、合作單位與宣傳策略。計畫書應經審查核定,並同步辦理借展申請、著作權授權、個人資料與政治檔案敏感內容檢視;必要時以遮蔽、去識別化或複製品方式處理,確保檔案開放應用與當事人權益保障兼顧。
  • 四、詮釋設計與展示製作。依單元撰寫文案、圖說與語音導覽,設計動線、展櫃、燈光與多媒體互動,並兼顧無障礙、雙語與不同年齡層之可讀性。展示設計須與修護人員協調,避免過度照明、溫濕度波動與不當固定;互動裝置應以保護文物為前提,並預留觀眾停留與導覽解說空間。
  • 五、文物保護、布卸展與風險管理。展場環境宜維持溫度約20±2℃、相對濕度約50±5%、照度依材質控制於50至100 lux、紫外線低於75μW/lumen,並使用無酸材料與適當支撐。布展與卸展應依點交程序辦理,借展須簽訂契約、投保並指定運輸與保險責任;同時訂定緊急應變計畫,處理漏水、停電、火災與失竊等風險。
  • 六、教育推廣、成效評估與倫理注意。展覽應搭配導覽、講座、工作坊、學習單、教師研習、社群媒體與出版品,擴大觸及。成效評估可採參觀人次、問卷滿意度、焦點團體、媒體露出與學習成效測驗,並區分過程、成果與影響三層次。策展應尊重多元史觀與當事人尊嚴,避免單一詮釋與獵奇化;涉及政治檔案、原住民族或白色恐怖受難者時,宜先諮詢社群並取得同意,同時落實著作權、肖像權、個人資料保護與文化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