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新聞(選試英文) 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考古題
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新聞(選試英文) 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如果新聞消息來源要求用「據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來呈現他的意
見,亦即受訪者要求匿名時,請說明新聞記者同意或不同意消息來源匿
名的考量原則有那些?若記者接受消息來源匿名,在新聞報導時應注意
什麼?新聞媒體是否需要建立消息來源匿名的規範機制?請說明需要
或不需要的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匿名是例外而非原則:匿名消息來源(anonymous sources)雖可保護吹哨者與內部資訊,但會讓讀者無法檢驗消息可信度,也削弱媒體的公開問責。記者應先衡量資訊的公共重要性、是否別無取得途徑、來源的可靠性與動機,以及身分曝光可能帶來的報復風險;若屬一般評論、已公開資訊或可具名訪談,不宜同意匿名。
- 二、同意與否的判斷原則:可同意者,通常是來源掌握決策內幕、提供可查證文件、揭露身分有安全或職業風險,且資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宜同意者,包括來源動機可疑、資訊無法驗證、可從其他管道取得、要求匿名以規避誹謗或法律責任,或希望藉匿名散布個人恩怨。記者應先說明匿名承諾的範圍與例外。
- 三、接受匿名後的報導要領:應以「接近程度」描述來源,例如「直接參與談判的人士」,不得虛構姓名、職稱或採訪場景;須以文件、數據及第二位來源交叉查證,區分事實與意見,避免匿名成為唯一證據。編輯台應將來源真實身分保存在受限系統,報導避免披露可辨識細節,並經主管及法務複核。
- 四、媒體需要建立匿名規範機制:匿名是採訪工具,不應成為逃避查證與問責的漏洞。媒體宜明定匿名協議的核准層級、最少揭露原則、來源登錄與保密期限、例外揭露條件(如法院命令或重大公共利益),以及錯誤更正與內部懲戒程序;並要求記者在報導中交代匿名理由,以維持公眾信任。
- 五、配套措施:可設置讀者代表(ombudsman)、倫理委員會與定期教育訓練,公布匿名來源使用情形並接受內部稽核。主管機關不宜直接介入個案,而應透過新聞評議、媒體素養與自律規範促進問責;若匿名遭濫用,應以更正、澄清及內部懲戒回應,避免以全面禁止匿名犧牲吹哨者保護。
您認為未來新聞報導的那些功能會被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所取代?請分析新聞媒體引進AI 技術後,會引發那些值得注意的
新聞專業與倫理的問題?該如何解決?(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可能被AI取代的功能:AI擅長處理結構化、重複性與速度導向的工作,包括語音轉文字、翻譯、資料爬梳、財報與體育即時稿、天氣及開票快訊、標題與SEO優化、影音剪輯、字幕生成、個人化推薦及初步事實查核。這些工作占去大量人力,卻非新聞核心價值,導入後可讓記者轉向採訪、調查與解釋性報導。
- 二、難以取代的功能:深度調查、消息來源經營、現場觀察、人物專訪、倫理判斷、編輯品味與公共問責,仍須由人負責。AI可協助比對資料、生成初稿與提出選題,但不能代替記者判斷公共利益、辨識權力關係、同理受害者,也無法承擔報導錯誤的法律與道德責任;因此應採人機協作(human-in-the-loop),由人做最終決定。
- 三、新聞專業與倫理問題:AI可能產生幻覺(hallucination)與假引述,訓練資料帶有性別、族群及政治偏誤,造成再現不公;資料爬取涉及著作權與隱私,生成影像與深偽(deepfake)可能混淆真實;演算法追求點閱會加劇聳動化與同溫層,媒體也可能以AI取代人力、削弱勞動權益,並出現責任歸屬不明的問責缺口。
- 四、透明與內部治理:媒體應揭露AI使用範圍與程度,重要報導須由記者署名並負最終責任;建立人工查核、雙人覆核、偏誤與安全測試、資料來源紀錄及更正機制。採購與開發時應要求可追溯性與資料治理,禁止生成未經查證的引述或影像,並設置倫理委員會、員工申訴管道與定期稽核。
- 五、外部規範與能力建構:政府可推動AI生成內容標示、事實查核與平台問責,並檢討著作權及個資法制;學界與公協會應建立新聞AI準則、共享查核工具與教育訓練。媒體應把節省的人力投入調查報導與地方新聞,與工會協商轉型,避免以效率之名犧牲新聞品質、多元與公共服務。
有人主張,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衛星電視新聞頻道不應有申
請設立的規定;換言之,成立衛星新聞台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無須向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就可以設立。請問您是否同意這樣的主張?同意或不
同意的理由為何?基於您的主張(需申設或不需申設),您覺得主管機關
管理衛星電視新聞頻道的基本原則有那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結論:不同意「成立衛星新聞台無須申設」的主張。言論自由保障的是表達與傳播的機會,不等於可無條件使用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與媒體組織資源;衛星電視新聞具有高度影響力與外部性,涉及頻譜秩序、消費者保護、國家安全及文化多元,仍應受法律保留與低度事前許可的管理。
- 二、憲法上的理由: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四號、第五〇九號等已指出,言論自由雖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但非絕對,國家得為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及他人權利,以法律為合理限制。申設許可若只審查資格、財務、技術、所有權與營運計畫,不審查言論內容,並有明確標準、期限及救濟,即屬較溫和的事前管制。
- 三、需要申設的實質理由:衛星訊號仍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與軌道資源,應符合國際電信規則;新聞頻道具有強大議程設定效果,若任由資本或境外勢力進入,可能危害言論多元、兒少保護與國家安全。許可制可審查經營者適格性、所有權透明、財務健全、節目比例及自律機制,並課予廣告揭露、分級與更正義務。
- 四、管理的基本原則:NCC應遵守法律保留、明確性與比例原則,公開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期限,不得以許可進行內容審查或政治篩選;落實所有權透明與反壟斷、保障多元與本地文化、維護消費者及兒少權益。對違規應採警告、罰鍰、限期改正、撤照等層級化手段,並提供行政救濟。
- 五、事後監理與匯流調適:許可只是入口管理,重點在持續監督。主管機關應建立換照評鑑、申訴與自律機制,要求新聞頻道設置更正及答辯管道;面對網路與衛星匯流,宜逐步拉齊廣播、電視與平台責任,避免只管制傳統媒體而放任網路假訊息,並定期檢討許可制度的必要性與界線。
請說明「偽新聞」(pseudo news)、「錯新聞」(phony news),以及「假新
聞」(fake news)這三類新聞的定義及其差異。另請提出防範假訊息(新
聞)傳散的具體建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偽新聞(pseudo news):指以新聞形式與語法包裝,但本質為公關、廣告、娛樂、宣傳或「假事件」(pseudo-event)的內容。常見型態包括原生廣告、置入性行銷、公關稿、諷刺新聞及模擬新聞;它未必完全虛假,卻缺乏獨立查證與公共價值,容易讓閱聽人誤以為是媒體的客觀報導。
- 二、錯新聞(phony news,或譯假造新聞):指新聞工作者或媒體內部人員刻意捏造、抄襲、偽造採訪紀錄或消息來源所產生的新聞,例如虛構引述、假獨家、假照片及抄襲報導。其核心在產製過程的造假與違反查證義務,未必冒用其他媒體品牌;與單純的無心錯誤不同,錯新聞通常具有欺瞞意圖,並傷害媒體公信力。
- 三、假新聞(fake news):指以新聞形式呈現的虛假、誤導性或惡意利用資訊,可能出於故意或未經查證,常假冒新聞網站或消息來源,透過社群平台快速擴散,目的在影響政治、選舉或社會情緒。其範圍最廣,包含不實訊息(misinformation)、惡意假訊息(disinformation)及惡意真實資訊(malinformation);與錯新聞相比,假新聞更強調外部產製與傳散網絡。
- 四、三者差異:偽新聞重在「形式仿真」與商業、娛樂目的;錯新聞重在「新聞產製內部造假」;假新聞重在「外部製造、惡意傳散與影響輿論」。實務上三者可能重疊,例如媒體未標示的公關內容,或記者引用網路假訊息而未查證。判斷時應檢視來源、產製流程、查證紀錄、披露標示及行為人意圖,而非只看標題或單一貼文。
- 五、防範假訊息傳散的建議:媒體應建立查證、更正與廣告標示機制,並揭露AI生成內容;平台應強化事實查核、對機器人與協同操作降權、提供檢舉與快速警示,並公布透明度報告;政府應依法處理惡意假訊息,但避免過度管制言論。另應推動媒體素養教育、跨機構查核合作及來源追溯,鼓勵閱聽人先查證再轉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