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日文) 國際關係考古題

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日文) 國際關係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美國國會眾議院今(2025)年5 月上旬通過兩項友臺法案,分別為「臺 灣保證實施法案」(Taiwan Assurance Implementation Act)及「臺灣國際 團結法案」(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上述兩項法案的重點為 何?對美臺關係的發展有何具體規範?(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立法背景與性質:美國聯邦眾議院於2025年5月上旬(5月5日)以跨黨派票數通過「臺灣保證實施法案」(Taiwan Assurance Implementation Act)與「臺灣國際團結法案」(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兩案均以修正1979年《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TRA)為手段,將對臺承諾由「政策宣示」提升為「法律義務」,其後仍須經參議院審議並由總統簽署始生效力。
  • 二、《臺灣保證實施法案》之重點:本法為2020年《臺灣保證法》之升級版,將原「一次性」檢視國務院對臺交往準則(guidelines)改為至少每5年定期檢視一次,並於檢視後向國會提出報告;同時要求行政部門主動辨識並把握深化美臺政治、安全與經濟關係之機會,去除不必要的自我設限。
  • 三、《臺灣國際團結法案》之重點:本法明確指出TRA並未限制美國支持臺灣參與國際組織,亦未要求美方以接受中共「一中原則」為前提處理臺灣國際參與;並要求國務院定期向國會報告中共以經濟脅迫、利誘等手段奪取臺灣邦交國、壓縮臺灣國際空間之具體作為,以及美方協助力道。
  • 四、對美臺關係之規範效果:兩法案使雙邊關係呈現「法制化、定期化、透明化」三特色——以國內法課予行政部門作為義務、以週期檢視防止政策倒退、以國會報告強化監督;並將臺灣國際空間納入美中戰略競爭框架,有助於鞏固嚇阻效果與外交支持。
  • 五、限制與觀察:法案位階為聯邦法律而非條約,行政部門仍保有執行裁量;參議院是否照案通過、總統是否簽署均存變數;且法案不改變美國「一中政策」與《三公報》架構,實質效益取決於行政落實程度。考生宜注意「立法—執行—政治意願」之三段落差。

第2題

俄烏戰爭自2022 年2 月開始,衝突的起源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係烏克蘭 擬申請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簡稱北約NATO),西方國家似對此議題 給予肯定的回覆,此便涉及「北約東擴」概念。事實上,北約東擴有若 干制約因素,例如:俄羅斯反對北約東擴、北約內部對東擴立場不一致、 各國對東擴需要開支大量經費的看法、各國對北約憲章規定對一個成員 國的攻擊將被看作是對所有成員國攻擊的看法等。請詳細闡述上述四項 制約因素。(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東擴概念與俄羅斯之反對:北約東擴(NATO enlargement)指冷戰後依《北大西洋公約》第10條,經全體成員國一致同意邀請中東歐國家入盟。俄羅斯視此舉剝奪其安全緩衝帶,並援引1990年兩德統一談判中「北約不東擴一吋」之口頭保證爭議;加上1812年、1941年兩度遭西向入侵之歷史記憶,將烏克蘭、喬治亞定位為不可逾越之紅線,2008年喬治亞戰爭、2014年兼併克里米亞即為具體反制。
  • 二、北約內部對東擴立場不一致:成員國對俄羅斯威脅認知分歧,波蘭與波羅的海三國主張「俄羅斯優先」並積極吸納新成員;德國長期奉行「東方政策」(Ostpolitik)且能源依賴俄方,法國則憂心美國主導、歐洲被邊緣化。第10條採共識決,土耳其、匈牙利亦曾因雙邊爭議對瑞典、芬蘭入盟案施壓,使東擴進程屢生變數。
  • 三、經費開支之爭議:依《公約》第3條,各國須維持自主防衛能力;新成員多承襲蘇聯時期老舊裝備,須負擔武器現代化、指揮體系互通(interoperability)、基地設施與演訓費用;既有成員則質疑「搭便車」(free-riding),要求國防支出達GDP之2%(2014年威爾斯峰會)甚至更高,對財政吃緊之中東歐國家形成沉重壓力,也影響國內民意支持。
  • 四、對第5條集體防禦之疑慮:第5條僅規定會員國「得採取其認為必要之行動」,並非自動參戰;在核武嚇阻下,大國是否願為波羅的海等「難以防禦地區」承擔升級風險,涉及「牽連」(entrapment)與「棄約」(abandonment)之兩難。新成員憂心安全保證流於空洞,舊成員憂心被捲入區域衝突,互信不足遂削弱東擴意願。
  • 五、綜合評述:四項因素相互交織——俄羅斯之軍事反制提高成本,內部分歧與經費爭議降低意願,第5條之模糊性侵蝕可信度,構成典型「安全困境」(security dilemma)。此亦解釋為何2008年布加勒斯特峰會僅給予烏、喬「將會成為成員」之模糊承諾,而未啟動成員資格行動計畫(MAP)。

第3題

國際關係中「南北問題」現象及成因一直是學者專家討論的一項重要議 題,而對於第三世界國家發展之所以落後的原因,一般而言可以分成下 列三種看法:新自由主義的觀點、第三世界學者的觀點、國際機構的觀 點,請就上述三項觀點詳加闡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南北問題之意義與成因:「南北問題」(North-South problem)指已開發國家(北方)與開發中國家(南方)在所得水準、技術能力、貿易條件與國際決策權上之結構性差距。成因包括殖民遺緒、不等價交換、外債負擔、技術落差與國際經濟秩序之不對稱;1955年萬隆會議、1964年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CTAD)成立、1974年「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宣言」(NIEO)為其政治化里程碑。
  • 二、新自由主義觀點:主張落後根源在國內,包括進口替代與國營事業造成價格扭曲、產權不明確、尋租與貪腐、過度管制抑制企業家精神;解方為市場化、自由化、私有化與財政紀律,即「華盛頓共識」(Washington Consensus),並強調依比較利益開放貿易、吸引外國直接投資(FDI)、投資教育與法治。
  • 三、第三世界學者觀點:以「依賴理論」(dependency theory)與華勒斯坦(Wallerstein)「世界體系理論」(world-systems theory)為代表,認為殖民剝削與「核心—邊陲」結構使南方陷於「低度發展的發展」(development of underdevelopment);普雷比希—辛格命題(Prebisch-Singer thesis)指出初級產品貿易條件長期惡化,跨國公司(MNC)移轉價格與人才外流更加劇剝削,故須集體自力更生、南南合作並改革國際經濟秩序。
  • 四、國際機構觀點: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IMF)、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採多元歸因,除政策扭曲外,強調制度品質、治理能力、地理條件(內陸國、熱帶疾病)、衝突與人口壓力;政策工具從結構調整貸款(SAL)、重債窮國倡議(HIPC)、千禧年發展目標(MDGs)到永續發展目標(SDGs),並強調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援助有效性與能力建構。
  • 五、比較與評述:三說分別將因果歸於「市場—政策」、「結構—剝削」、「制度—治理」,形成「內因與外因」之爭。實務上宜採折衷,兼顧國內制度改革與國際結構改革(貿易規則、債務減免、氣候與發展融資),否則易落入責備受害者或結構決定論之偏失。

第4題

聯合國維和行動(Peace-Keeping Operations, PKO)係聯合國向衝突區域 派遣多國軍事人員與非軍事人員組成的部隊或觀察團,用以監督停火協 議或恢復與維護和平的一種行動。隨著國際情勢的變化,維和行動由第 一代維和行動—維持和平(peace-keeping),到第二代維和行動—促成 和平(peace-making),至目前第三代維和行動—建設和平(peace- building)。請就上述三個時代維和行動的背景、適用時機及執行重點詳 細闡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PKO之概念與三代演進:聯合國維和行動係依安理會授權,派遣軍事與文職人員至衝突地區,監督停火、隔離交戰方並協助政治解決。其演進反映國際格局:冷戰時期受美蘇否決權掣肘,1990年代族群衝突與內戰增多,2000年後轉向戰後重建,遂形成「維持和平—促成和平—建設和平」三代。
  • 二、第一代:維持和平(peace-keeping):背景為冷戰兩極對峙,安理會常陷癱瘓,維和成為「第六章半」(Chapter VI and a half)之折衷工具;適用於國家間戰爭已停火、當事國同意之情形,如1956年第一次聯合國緊急部隊(UNEF I)、1964年聯合國駐賽普勒斯部隊(UNFICYP)。重點在部署觀察員與輕裝部隊、隔離雙方、監督停火線,嚴守同意、中立與自衛性用武三原則。
  • 三、第二代:促成和平(peace-making):背景為冷戰結束後安理會合作恢復,國內衝突(intrastate conflict)與人道危機頻仍,如柬埔寨(UNTAC)、索馬利亞、波士尼亞;1994年盧安達與1995年斯雷布雷尼卡之挫敗促成《卜拉希米報告》(Brahimi Report, 2000)改革。適用於和平協議簽署前後之外交斡旋與必要之強制執行,重點為依第七章(Chapter VII)授權、多層面授權(multidimensional mandate)、保護平民、解除武裝與選舉協助。
  • 四、第三代:建設和平(peace-building):背景為1990年代末對「和平不可分割」之體認,旨在避免「僵局和平」與衝突再起;2005年成立聯合國建設和平委員會(PBC),2016年通過「維持和平」(sustaining peace)雙決議。適用於停火後之過渡期,重點為法治與安全部門改革(SSR)、轉型正義、權力分享、選舉、經濟復甦、地方所有權(local ownership)及婦女、和平與安全議程。
  • 五、比較與挑戰:三代並非取代而是疊加,形成「維持—促成—建設」之連續體。當前挑戰包括授權過度擴張、兵力與資源不足、東道國同意流失、大國競逐(如烏克蘭、加薩)及性剝削與虐待之問責問題;改革方向為授權務實化、強化區域組織夥伴關係(如非盟)與預設退出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