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1梯次 冷作甲級 學科
第17題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 (1)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 (2)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3)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4)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官方答案
(3)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利益(第14條),知悉有利益衝突情事應自行迴避(第6條)。選項1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選項2配偶以請託關說促請通過農地變更、選項4明知衝突仍不迴避,均違反本法。選項3關係人丁係經政府採購法公開公告程序公平競標取得標案,非甲利用職務圖利,屬合法交易,不構成違反。故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