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重機械修護(引擎)丙級 學科
第33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
- (2)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4)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雙方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程式設計工程師在職務範圍內撰寫的電腦程式,其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財產上權利因此歸公司行使,工程師僅保留著作人格權。選項2的共有、選項3的股東共有均無法律依據;選項4忽略職務著作的特別規定,只有在契約明定歸屬受雇人時才成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