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配電線路裝修甲級 學科
第28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1) 非連續曠工但1 個月內累計達3 日以上者
- (2) 確定被法院判刑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 (3)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 (4) 經常遲到早退者
官方答案
(3)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其中包括「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故不服指揮進而對雇主暴力相向,屬法定終止事由。同條曠工要件為「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選項1所稱一個月內累計三日以上並不符合。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但經諭知緩刑者,依同條規定不得據以終止契約,選項2亦不符。經常遲到早退須經多次告誡仍不改善,尚非當然的法定終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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