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74題
建物滅失後,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請,其理 為何?
題目
建物滅失後,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請,其理 為何?
- (1) 滅失為法律行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 (2) 滅失為法律規定,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 (3) 滅失時效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 (4) 滅失事實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官方答案
(4) 滅失事實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解析
建物滅失係客觀事實之發生(如拆除、倒塌、焚燬),屬事實非法律行為,其所有權因滅失而當然消滅,不待登記即生效力。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建物滅失後應申請消滅登記,若建物所有權人逾期未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請以維登記正確。選項 1 誤以滅失為法律行為;選項 2 稱法律規定但不待登記,滅失本質為事實而非法規創設;選項 3 之時效說法與滅失無關。故選項 4(滅失事實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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