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9題

下列各土地登記型態,何者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分割、合併複丈?

題目

下列各土地登記型態,何者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分割、合併複丈?

  1. (1) 分別共有
  2. (2) 公同共有
  3. (3) 公私共有
  4. (4) 部分分別共有人未辦繼承

官方答案

(2) 公同共有

解析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係以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逾三分之二,並依人數比例同意後,就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分割、合併等辦理,其前提是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全部共有物,無從計算同意比例,故不得依該條以多數決方式辦理分割、合併複丈,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分別共有及公私共有均具有應有部分,得依該條規定辦理;部分共有人未辦繼承登記者,其應有部分仍存在,並不因此喪失適用該條之基礎。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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