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14題

界址糾紛協調會所作之調處結果,應以何種機關名義對外行文,始有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之效力?

題目

界址糾紛協調會所作之調處結果,應以何種機關名義對外行文,始有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之效力?

  1. (1) 內政部地政司
  2. (2) 縣(市)政府
  3. (3) 地政事務所
  4. (4) 調解委員會

官方答案

(2) 縣(市)政府

解析

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土地界址發生糾紛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調處。因此界址糾紛協調會所作成的調處結果,必須以縣(市)政府名義對外行文,才具有法定調處效力,當事人不服者方可依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地政事務所僅為受理與執行測量之作業機關,無以自己名義作成調處之權限;內政部地政司屬中央幕僚單位;調解委員會處理的是民事調解事件,與界址調處不同。故選 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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