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7題

重測界址爭議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書應載明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若干日 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逾期不起訴者,界址依調處結果為準?

題目

重測界址爭議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書應載明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若干日 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逾期不起訴者,界址依調處結果為準?

  1. (1) 三十
  2. (2) 二十
  3. (3) 十五
  4. (4) 七

官方答案

(3) 十五

解析

重測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不一致而發生界址爭議,依土地法第46條之2準用第59條第2項,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調處。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應於接到調處通知書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並據以測繪、登記。30日則是重測結果的公告期間,與不服調處的起訴期限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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