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3梯次 中餐烹調─素食乙級 學科
第66題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
題目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
- (1) 醫療效能
- (2) 宣稱色香味俱全
- (3) 不實
- (4) 誇張
官方答案
(1) 醫療效能、(3) 不實、(4) 誇張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3)、誇張(4)或易生誤解,亦不得宣稱醫療效能(1)。醫療效能指涉及預防、改善、減輕人類疾病之宣稱,食品不得為之。「宣稱色香味俱全」(2)屬一般感官描述,非醫療效能,亦非不實誇張,故不被禁止。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並命停止刊播、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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