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1梯次 中餐烹調─素食丙級 學科
第79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何種 行為不違反該法?
題目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何種 行為不違反該法?
- (1)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小舅子乙
- (2) 小舅子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3)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4) 甲、乙兩人均自認為人公正,處事坦蕩,任何往來都是清者自清,不需擔心任何問題
官方答案
(3)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機關為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但若該交易是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辦理,且關係人主動在投標文件中表明與公職人員的身分關係,即屬法定例外,不構成違法。選項1是甲運用監督權要求機關聘用小舅子乙,屬於利益輸送;選項2是小舅子乙以請託關說方式,請機關通過其農地變更案,為法所禁止;選項4以「清者自清」自我合理化,忽略應主動迴避與揭露的義務,仍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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