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乙級 學科
第75題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
題目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
- (1) 不實
- (2) 宣稱色香味俱全
- (3) 誇張
- (4) 醫療效能
官方答案
(1) 不實、(3) 誇張、(4) 醫療效能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相關器具容器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也不得涉及醫療效能。宣稱「色香味俱全」只是描述感官品質,未誇大功效或療效,不在禁止之列。故不得有的情形為不實、誇張與醫療效能,選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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