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乙級 學科
第69題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
題目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
- (1) 不實
- (2) 醫療效能
- (3) 宣稱色香味俱全
- (4) 誇張
官方答案
(1) 不實、(2) 醫療效能、(4) 誇張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也不得涉及醫療效能。選項1「不實」、2「醫療效能」、4「誇張」都屬於禁止情形;「色香味俱全」只是形容感官品質,未涉及不實、療效或過度誇大,故不列入。答案為1、2、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