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食品檢驗分析乙級 學科
第35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 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 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
-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受僱人於受僱期間,因執行職務完成之著作,除另有契約約定外,其著作權歸屬於法人、團體或僱用人(即公司)。程式設計工程師屬受僱人,編寫程式屬執行職務行為,故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權歸屬公司。選項2、3、4均不符合法定職務著作歸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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