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食品檢驗分析乙級 學科

第38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2. (2)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3. (3) 公司
  4.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前項情形若以受雇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含重製權)歸雇用人享有。題中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編寫電腦程式,且未特別以契約約定,故該程式之重製權(著作財產權)歸屬公司所有,工程師僅為著作人享有人格權。因此選項 1、2、4 均不正確,答案為 3(公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