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食品檢驗分析乙級 學科

第11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10 年
  2. (2) 7 年
  3. (3) 5 年
  4. (4) 2 年

官方答案

(4)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故題目所問「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的短期消滅時效為2年,正確答案為選項4。其餘年數均非該法規定之短期時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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