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食品檢驗分析乙級 學科
第23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下列何者?
-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2) 公司
- (3)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電腦程式,如無特別以契約約定歸屬受雇人,原則上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選項1將權利歸於工程師僅於契約另有約定時始可能,並非無約定之一般原則;選項3、4亦與法定歸屬不符,故正確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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